法定代表人簽名具有與公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嗎?
原則上兩者的法律效力是相同的。
我國《民法通 則》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這也就意味著法定代表人只要在法律規定以及法人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可以直接代表法人對外行使職權,對文件內容進行確認。因此,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具有代表企業法人的效力,與公章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其行為屬于職務行為,視為法人行為,法律后果由企業、單位承擔。
如果法律效力是相同的,那投標文件中只有公章未經法定代表人簽名,投標會被否決嗎?
不一定會被否決,視招標文件具體規定要求。法律法規規定,當投標文件既沒有投標單位簽章,又沒有法定代表人簽字時,此投標文件應當否決。但是如果招標文件要求投標文件既要有投標單位蓋章又要有法定代表人簽字,否則將被否決投標,則投標文件缺少簽名或蓋章都將被否決投標。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一)投標文件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二)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
(三)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
(四)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五)投標報價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
(六)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七)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
如果法定代表人簽名和公章法律效力相同,為何招標文件經常要求同時需要法定代表人簽名和公章?
在日常的招標采購業務中,招標文件中經常提到要求投標文件的投標函等內容加蓋公章和投標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的代理人簽字,主要是出于規避風險的考慮,如有人非法使用公章等。
而同時要求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簽名,既能表明該企業自愿參與項目投標,是單位行為,具有投標人主體資格,同時又能表明該單位的該項行為是要通過特定自然人來完成的,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要由企業法人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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