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現在許多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老板,都會有一種“錯覺”,覺得自己投錢設立的公司,公司的錢就是自己的錢,兩者沒有區別,所以當自己急需用錢時會從公司抽調資金使用,當公司營運資金不足時,又會自己墊資給公司使用。當然還有其他各式各樣的原因,造成公司和股東個人之間長期掛著大額的往來款,年末也沒有辦法清理干凈。
這類往來款站在會計報表的角度來看,無非就是其他應付款和其他應收款的年末余額,這兩種余額均會給企業帶來涉稅風險,今天我們先來講講股東無償“借錢”給公司是否有“風險”(即年末報表其他應付款有大量余額的情形)。
接下來,我將從股東個人層面和公司層面兩方面進行解釋(本文股東均特指自然人股東):
股東個人層面
可以明確地和大家講,自然人股東無償墊資給企業用于生產經營,無需繳納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三種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情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此處省略另外兩種情形,有興趣的可以自行查看文件)
大家仔細看政策,視同銷售服務的主體是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并不包括自然人個人。所以自然人股東為自己的公司墊資,只要沒有約定“借款”利率,實際沒有收取“利息”,那么就不用視同銷售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然后就是個人所得稅方面了,我翻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目前為止都沒有關于視同取得個人應稅所得的相關規定,換句話說,自然人股東為自己的公司墊資的,只要雙方沒有約定“借款”利率,實際上也沒有收取“利息”的,就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
公司層面
從公司層面來說,就相當于向自然人股東借入資金用于生產經營活動。只要沒有約定需要支付股東利息,就不存在關聯方借款利息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問題,也不存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
那么公司涉及的風險主要在兩方面,一是稅務稽查風險,二是企業所得稅收入認定風險。
稅務稽查風險 站在稅務稽查機關的角度來看,企業年末報表中“其他應付款”項目有大額貸方余額就意味著有以下風險:
1、有“賬外賬”。如果公司存在大量的賬外經營業務,那么銷售收款的資金就只能留在納稅主體外,但是公司的發展擴展肯定是需要資金的,這是就會通過向股東借款的形式借錢用于經營,造成“其他應付款”年末有大額余額,公司很有可能賬外經營。
2、有購買虛開發票的行為。大家都知道,虛開發票的業務都是不真實的,受票方購買這部分“貨物、服務等”的款項也不可能真實地支付出去。不法企業為了把業務做“真”了,一般會把相關款項支付到開票方的賬戶上,開票方再通過各種方式把扣除了開票費后的金額“回流”到受票方。但回流肯定不能直接轉回受票方公賬的,只能通過其他賬戶(包括股東個人銀行卡)轉回。同樣這個資金也是在納稅主體外的,當公司需要資金用于生產經營時,可能又要通過“借款”的方式將這部分資金打入公司賬上,造成“其他應付款”年末有大額余額,公司很有可能存在購買虛開發票虛抵進項稅的行為。
所以,“其他應付款”年末有大額余額,會給企業帶來很大的稅務稽查風險,如果企業賬務不清晰,難以自圓其說的話,很可能面臨繳納稅務罰款、滯納金等的風險,涉及違法犯罪的,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在此必須要強調的是,購買虛開發票的行為是違法的,屬于偷稅漏稅,金額巨大的涉嫌刑事犯罪,企業千萬不能因小失大)
企業所得稅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如果企業賬面上長期存在大額的其他應付款,超過三年的( 因為《民法典》規定一般債權的訴訟時效是三年,如果超過了,債權人就會喪失勝訴權,除非債務人自愿還債 ),稅務局就會認為這些應付款項是“確實無法償付”的,會作為其他收入征收企業所得稅了。
所以,綜上就是股東無償“借錢”給公司的風險。下一期會向大家闡述公司借錢給個人的一些涉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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