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標[1998]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各計劃單列市建委:
為了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等問題,1997年中共中央下發了中發[1997]14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這對減輕企業負擔、保證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推動企業改革和發展以及加強廉政建設、保持社會穩定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我部為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防止偽劣產品進入建設工程,1996年決定對部分建設工業產品試行準用證制度,并以建標[1996]548號文下發了《關于在部分建設工業產品中試行準用證的通知》,其中對開展準用證工作的各項收費作了原則性的規定。為了貫徹中央14號文件精神,經部準用證領導小組研究決定:停止執行建標[1996]548號文中有關收費的規定,目前開展準用證工作不收費。今后開展準用證工作的收費事項,由建設部按規定向國家收費主管部門申請批準后另行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抄送:國家經貿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