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辦科函〔2021〕403號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明確儲能電站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有關事項的請示》(粵建質〔2021〕139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條規定,對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實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制度。
建設工程應嚴格按照工程建設審批制度要求辦理相關手續。電化學儲能電站符合《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1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特殊建設工程情形的,其申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且要件齊全,應依法受理。其中,電化學儲能電站符合《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兩款情形之一的,省級消防設計審查主管部門應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對建設單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進行評審。
二、《電化學儲能電站設計規范》(GB 51048-2014)第1.0.2條規定,此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或改建的功率為500kW且容量為500kW·h及以上的電化學儲能電站的設計,不適用于移動式電化學儲能電站的設計。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21年9月27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委、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委),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