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辦金〔2022〕3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現將《全國住房公積金服務標識使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22年1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全國住房公積金服務標識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全國住房公積金服務標識(以下簡稱服務標識)管理和使用,維護服務標識良好聲譽,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服務標識是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啟用全國住房公積金服務標識的公告》(2021年第116號)中發布的全國住房公積金服務標識。
第三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對服務標識享有全部知識產權,負責統一制定發布服務標識使用管理要求。
第四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授權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以及受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的機構為服務標識合法使用人。
第五條 服務標識使用應遵循授權使用、規范統一的原則。使用人應按照規定使用服務標識,保護、維護服務標識形象,保證其宣傳推廣內容的準確和權威。
第六條 服務標識的使用應體現住房公積金服務屬性,使用范圍包括:
(一)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服務場所外部的標識與指示系統;
(二)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服務場所內部的指示標志;
(三)服務網點設置的自助業務機具、宣傳機具;
(四)辦公用品、內部刊物、宣傳印刷品、事務性用品、行政文書、報告等;
(五)工作人員工作服飾;
(六)網站、新媒體、手機應用程序等互聯網載體;
(七)新聞媒體和廣告媒體,包括廣播、電視、公開發行的出版物等媒體;
(八)會議活動、展覽會、博覽會的印刷品及其他資料;
(九)參與公益活動、志愿者服務的宣傳品、服裝等;
(十)其他開展業務活動所需要的載體。
第七條 服務標識由紅色印章圖案和黑色“住房公積金”文字組成。具體應用中:
(一)不得改變服務標識的圖案設計、顏色、比例、字體,以保證服務標識視覺形象規范性、統一性、協調性。
(二)服務標識與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名稱同時使用時,只使用服務標識中的紅色印章圖案。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名稱中沒有“住房公積金”字樣的,服務標識中的紅色印章圖案和“住房公積金”文字需同時使用。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名稱需為規范全稱。
(三)服務標識單獨使用時,服務標識中的紅色印章圖案和“住房公積金”文字需同時使用。
(四)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使用破損、污損或者不合格的服務標識。
第八條 在涉及服務標識使用或者其他任何相關行為中,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未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同意使用服務標識;
(二)用于商業活動或私人行為等超出服務標識使用范圍;
(三)對服務標識造成破壞或者負面影響;
(四)未能正確按照規定使用服務標識;
(五)違法使用服務標識的其他行為。
第九條 除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使用人外,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未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授權或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服務標識或近似標識。
第十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對服務標識使用實施監督管理。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對本行政區服務標識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