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圈一直流傳一句話,叫:“無商不富,無股權不大富”,隨著中國資本市場的逐漸放開,豐富了企業的融資渠道,吸引了大多數投資人涌入資本市場,并從中獲得巨額財富。但不是所有人都是馬云、馬化騰之流,動輒成百上千萬資金投入。那么作為普通人的我們,如何在這個資本市場分得一杯羹呢?
案例:張三有一個很好的創業想法,并且肯付出勞力去創業,但是苦于沒有足夠的資金。張三現在來咨詢律師,他該采取什么樣的形式去創業呢?
我們都知道,普通人想創業,除卻公司之外還有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等形式。而合伙企業是不同于公司的另一種組織形式合伙企業,在資本擴張方面較個人獨資企業更有優勢。相較于公司來說,只有合伙企業中的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勞務進行出資,且合伙企業更具有人合性,迥然不同于公司(特別是股份公司)股東之間的資本聯系及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現狀,為投資者有效控制企業及相關風險提供了較優選擇。同時,公司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合伙企業無需繳納。相較于個人獨資企業而言,個人獨資企業僅有一個投資人,盡管存在整個家庭財產成為個人獨資企業資本來源的情形,但該類企業資本規模相對較小、抗風險能力較弱。為擴張資本,單個投資人可通過聯合方式,采用合伙企業組織經營,從而解決短期資本積累問題。
綜上,對于張三來說,合伙企業無疑是目前最適合他的創業形式。
但張三對于合伙企業中的普通合伙人需要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一點表示非常擔憂。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風險大,而公司只要承擔有限責任,為什么還有人舍公司而取合伙?
除卻上文中所述的相較于公司制度而言,合伙企業的優點之外,我們需要明確一點:風險大小是由風險本身決定而不是責任承擔方式決定,盡管合伙人普遍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較公司股東的有限責任承擔更多投資風險,但按照“風險與收益掛鉤”的基本原理,此種設計保障了債權人利益,從而使合伙企業可以更為容易地獲得交易對手的信任,得較多商業機會并減少交易成本。因此,只要合伙人謹慎控制風險,合伙也是一種可選擇的企業形態。
但張三實在是想以勞務出資,又不想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也不是沒有辦法。我們可以為他設計一套嵌套結構:先成為一家公司的股東(一元設立公司),再以該公司勞務出資合伙企業。由于公司法人人格獨立制度,股東以認繳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阻斷公司對合伙企業連帶責任向股東張三個人傳導。由此,即可達到張三既以務出資又承擔有限責任的目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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