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工作底稿形成于審計過程,也反映整個審計過程。對注冊會計師來說,編制好審計工作底稿對出具審計報告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審計工作底稿編制的總體要求
注冊會計師編制的審計工作底稿,一方面是為出具審計報告提供充分適當的記錄,另一方面是為證明注冊會計師已按照審計準則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計劃和執行了審計工作。因此,注冊會計師編制的審計工作底稿應當使未曾接觸該項審計工作的有經驗的專業人士清楚地了解:
1.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實施的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
2.實施審計程序的結果和獲取的審計證據;
3.審計中遇到的重大事項和得出的結論,以及在得出結論時做出的重大職業判斷。
二、審計工作底稿的存在形式
審計工作底稿并不拘泥于形式,可以以紙質、電子或其他介質形式存在。但是,注冊會計師應對審計工作底稿設計和實施相應的控制,以達到下列目的:
1.使審計工作底稿清晰的顯示其生成、修改及復核的時間和人員。這對了解整個審計工作的軌跡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在審計業務的所有階段,尤其在項目組成員共享信息或通過互聯網將信息傳遞給其他成員時,保護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3.防止未經授權改動審計工作底稿。如果沒有設計相應的授權控制,任何人都可以接觸到審計工作底稿,則極有可能發生串通舞弊的風險。
4.允許項目組和其他經授權的人員為適當履行職責而接觸審計工作底稿。
三、審計工作底稿的內容
審計準則中要求審計工作底稿能夠反映注冊會計師整個審計過程,因此在審計過程中獲取的所有相關審計證據、職業判斷、總體審計策略、具體審計計劃等都要納入到審計工作底稿當中。值得注意的是審計工作底稿并不能代替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記錄,二者是不同的證據。
四、具體項目的識別特征
在記錄審計過程時應當注意,對某一具體項目而言,其識別特征通常具有唯一性。如在記錄被審計單位訂購單時,訂購單的日期和編號通常具有唯一性,可作為其識別特征。但如果只將日期作為識別特征,那么可能會對應多個憑證,這種識別特征的選取是不適當的。
五、針對重大事項如何處理不一致的情況
在審計實務中,有時會出現針對重大事項注冊會計師結論不一致的情況,這時要將整個審計過程記錄到工作底稿中,具體包括:
1.注冊會計師針對該信息執行的審計程序;
2.項目組成員對某事項的職業判斷不同而向專門技術部門的咨詢情況;
3.項目組成員和被咨詢人員的不同意見的解決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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