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第十四條:投資方因追加投資等原因能夠對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在編制個別財務報表時,應當按照原持有的股權投資賬面價值加上新增投資成本之和,作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資成本。購買日之前持有的股權投資因采用權益法核算而確認的其他綜合收益,應當在處置該項投資時采用與被投資單位直接處置相關資產或負債相同的基礎進行會計處理。
例題:甲企業2015年1月1日取得乙企業20%的上市股票,具有重大影響,采用權益法核算;2015年12月31日,長期股權投資-成本的余額1000萬元,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的余額200萬元,長期股權投資-其他綜合收益的余額100萬元,長期股權投資-其他權益變動的余額100萬元。2016年1月1日支付5000萬元再購入50%的股權,此時共占股70%,采用成本法核算,甲、乙企業合并之前屬于非同一控制。
(1)2016年1月1日購入股權
借:長期股權投資 64 000 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成本 10 000 000
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2 000 000
長期股權投資-其他綜合收益 1 000 000
長期股權投資-其他權益變動 1 000 000
銀行存款 50 000 000
川哥點評:按照原持有的股權投資賬面價值加上新增投資成本之和,作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資成本。
(2)原有股權在此前產生的其他綜合收益、其他資本公積如何處理?
川哥點評:此處暫時不處理,準則規定“購買日之前持有的股權投資因采用權益法核算而確認的其他綜合收益,應當在處置該項投資時采用與被投資單位直接處置相關資產或負債相同的基礎進行會計處理。”即是說,此處轉換時暫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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