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稅通知的具體規定
財稅54號通知的內容:從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業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對所有行業的企業,在2019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專門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二、會計處理的難點及注意事項
由于新規允許適合條件的固定資產可以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但在具體執行時,不管是不是選擇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均應該先計入“固定資產”科目,然后再通過“累計折舊”一次性轉入相關成本費用科目。
三、選擇一次性計入成本費用的會計處理
案例:2019年3月3日,瑩洋環保公司新購進專門用于研發的新型設備一臺,不含稅價款220萬元,增值稅28.6萬元。
1、錯誤的會計處理方法
借: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2200000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286000
貸:銀行存款2486000
這樣的會計處理方法,與傳統的固定資產核算方法偏離了,在企業對固定資產進行監管時對出現重大缺失。
2、合理的會計處理方法
購進固定資產時
借:固定資產—新型設備2200000
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時
借: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
管理費用
制造費用
貸:累計折舊
3、稅法允許與內部核算的選擇
稅法上雖然規定可以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但是企業內部核算時采用的是權責發生制原則,不同的核算方式必然出現重大差異。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的處理應該要慎重考慮!
四、綜述
固定資產一次性計入成本費用,本質屬于條件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概念。采用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的處理,依然應當按照固定資產的管理和核算規范進行!會計處理方法建議用上述第2種。會計主體是否選擇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的處理,應該根據會計主體的實際情況合理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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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稱:購入固定資產可以一次性入費用嗎(知識點購入固定資產屬于什么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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