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固定資產折舊的計提方法
1、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2、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3、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
4、企業對房屋建筑物固定資產在未足額提取折舊前進行改擴建的,如屬于推倒重置該資產原值減除提取折舊后的凈值,應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資產計稅成本,并在該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一并計提折舊;如屬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積的,該固定資產的改擴建支出,并入該固定資產計稅基礎,并從改擴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稅法規定的該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計提折舊,如該改擴建后的固定資產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稅法規定的最低年限,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計提折舊
二、固定資產折舊的計提年限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為20年;
2.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3.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4.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5.電子設備,為3年
從事開釆石油、天然氣等礦產資源的企業,在開始商業性生產前發生的費用和有關固定資產的折耗、折舊方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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