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公司各個分子公司面臨著不同的競爭環境,各自的經營水平也不一樣,各個分子公司的資金余缺程度不同,對于資金富余的單位,想支持集團內其他單位,該如何操作呢?
【委托貸款】
什么是委托貸款?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第7條第3款規定,委托貸款是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托人提供資金,由金融機構(即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發放的貸款,受托機構只負責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從中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任何形式的貸款風險。在委托貸款中,所涉及的委托貸款利率由委托雙方自行約定,但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和上浮幅度。
【事件背景】
a公司為m集團二級子公司,每年會安排一定資金通過委托貸款的形式支持集團內部其他成員單位,2019年4月,a公司與集團內部c公司簽訂委托貸款協議,約定金額1億元,年利率5%,期限1年,由于a公司不具備金融牌照,無放貸資格,遂委托集團下屬財務公司將資金貸給c公司,c公司則用該筆貸款補充流動資金。
【財務處理】
對于委托貸款,按照新金融工具準則,應作為一項“債權投資”進行處理,委托方發放的委托貸款在資產負債表中根據貸款期限的長短分別列報為“其他流動資產”、“其他非流動資產”進行列報,該項業務產生的收入作為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在利潤表中表現為“其他業務收入-利息收入”,在現金流量表中,委托方發放貸款應列報為“支付的其他與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流量”,收到的利息收入則作為“收到的其他與投資有關的現金流量”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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