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市政建設環保局,林州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以下簡稱《規定》)、《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建市〔2014〕159號,以下簡稱《標準》)、《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建市〔2015〕20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和省廳《關于過渡期內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和承包工程范圍等問題的通知》(豫建建〔2015〕48號)、《河南省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暨資質標準實施細則》(豫建建〔2015〕49號)等規定,為更好的服務企業,結合我省實際,確定即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為過渡期,現將過渡期內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有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筑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建筑施工活動。按原資質標準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需在過渡期內按原標準相關指標審查安全生產條件,符合條件的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已按原資質標準取得土石方、混凝土預制構件等8類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申領安全生產許可證有關事宜,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土石方、混凝土預制構件等8類專業承包企業申領安全生產許可證事宜的意見》(建辦質函〔2015〕269號)執行。 三、已按原資質標準取得建筑智能化、消防設施、建筑裝飾裝修、建筑幕墻等四個工程設計與施工資質的企業,按原標準相關指標審查安全生產條件,符合條件的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四、按《標準》取得新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按《標準》相關指標審查安全生產條件,符合條件的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五、過渡期內,需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的企業,若已取得新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需于有效期滿前3個月,按《標準》相關指標,經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轄市、省直管縣(市)、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林州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初審合格后,向省廳申請重新審查安全生產條件,滿足條件的省廳將換發新證。若未取得新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則根據省廳有關要求,于有效期滿前3個月,按原標準相關指標申請延期。 六、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切實把好資料初審、核實、上報關,通過指導企業依法如實申領安全生產許可證,進一步規范企業安全生產行為,強化企業安全生產意識,促進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水平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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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稱: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做好過渡期內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有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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