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規定的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經 相關監管部門批準,企業發行的優先股、永續債(例如長期限含權中期票據) 、認股權、可轉換公司債券等金融工具的會計處理。
二、金融負債與權益工具的區分
企業應當按照金融工具準則的規定, 根據所發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條款及其所反映的經濟實質而非僅以法律形式,結合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的定義, 在初始確認時將該金融工具或其組成部分分類為金融資產、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
(一)金融負債。
金融負債,是指企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負債:
1.向其他方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
2.在潛在不利條件下,與其他方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義務;
3.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業根據該合同將交付可變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
4. 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二)權益工具。
權益工具, 是指能證明擁有某個企業在扣除所有負債后的資產中剩余權益的合同。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發行方應當將發行的金融工具分類為權益工具:
1.該金融工具不包括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給其他方,或在潛在不利條件下與其他方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義務;
2.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結算該金融工具的,如該金融工具為非衍生工具, 不包括交付可變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合同義務;如為衍生工具,企業只能通過以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結算該金融工具。
(三)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的區分。
1.通過交付現金、其他金融資產或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結
算。如果企業不能無條件地避免以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來履行一項合同義務,則該合同義務符合金融負債的定義。有些金融工具雖然沒有明確地包含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義務的條款和條件, 但有可能通過其他條款和條件間接地形成合同義務。如果發行的金融工具將以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結算, 那么該工具導致企業承擔了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義務。 如果該工具要求企業在潛在不利條件下通過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結(例如,該工具包含發行方簽出的以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結算的期權) ,該工具同樣導致企業承擔了合同義務。在這種情況下,發行方對于發行的金融工具應當歸類為金融負債。
2.通過自身權益工具結算。如果發行的金融工具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結算, 需要考慮用于結算該工具的企業自身權益工具, 是作為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替代品, 還是為了使該工具持有人享有在發行方扣除所有負債后的資產中的剩余權益。如果是前者,該工具是發行方的金融負債;如果是后者,該工具是發行方的權益工具。
3.對于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結算的金融工具的分類,應當區分衍生工具還是非衍生工具。對于非衍生工具, 如果發行方未來沒有義務交付可變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則該非衍生工具是權益工具;否則,該非衍生工具是金融負債。對于衍生工具, 如果發行方只能通過以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進行結算, 則該衍生工具是權益工具; 如果發行方以固定數量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可變金額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 或以可變數量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固定金額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 或在轉換價格不固定的情況下以可變數量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可變金額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 則該衍生工具應當確認為金融負債或金
融資產。
(四)或有結算條款和結算選擇權。
1.或有結算條款。
或有結算條款,指是否通過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進行結算,或者是否以其他導致該金融工具成為金融負債的方式結算, 需要由發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來不確定事項(如股價指數、消費價格指數變動,利率或稅法變動,發行方未來收入、凈收益或債務權益比率等)的發生或不發生(或發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結果)來確定的條款。除下列情況外,對于附或有結算條款的金融工具,發行方應將其歸類為金融負債:
(1)要求以現金、其他金融資產或以其他導致該工具成為金融負債的方式進行結算的或有結算條款幾乎不具有可能性, 即相關情形極端罕見、顯著異常或幾乎不可能發生。
(2)只有在發行方清算時,才需以現金、其他金融資產或以其他導致該工具成為金融負債的方式進行結算。
(3)按照本規定分類為權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
2.結算選擇權。
對于存在結算選擇權的衍生工具(例如,合同規定發行方或持有方能選擇以現金凈額或以發行股份交換現金等方式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 ,發行方應當將其確認為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如果合同條款中所有可能的結算方式均表明該衍生工具應當確認為權益工具的, 則應當確認為權益工具。
(五) 可回售工具或僅在清算時才有義務按比例交付凈資產的工具。
1.可回售工具。
如果發行方發行的金融工具合同條款中約定, 持有方有權將該工具回售給發行方以獲取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 或者在未來某一不確定事項發生或者持有方死亡或退休時,自動回售給發行方的,則為可回售工具。在這種情況下,符合金融負債定義但同時具有下列特征的可回售金融工具,應當分類為權益工具:
(1)賦予持有方在企業清算時按比例份額獲得該企業凈資產的權利。企業凈資產,是指扣除所有優先于該工具對企業資產要求權之后的剩余資產。 按比例份額是指清算時將企業的凈資產分拆為金額相等的單位,并且將單位金額乘以持有方所持有的單位數量。(2)該工具所屬的類別次于其他所有工具類別。該工具在歸屬于該類別前無須轉換為另一種工具, 且在清算時對企業資產沒有優先于其他工具的要求權。
(3)該類別的所有工具具有相同的特征(例如它們必須都具有可回售特征,并且用于計算回購或贖回價格的公式或其他方法都相
同) 。
(4)除了發行方應當以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回購或贖回該工具的合同義務外,該工具不滿足金融負債定義中的任何其他特征。
(5)該工具在存續期內的預計現金流量總額,應當實質上基于該工具存續期內企業的損益、已確認凈資產的變動、已確認和未確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不包括該工具的任何影響) 。
2.僅在清算時才有義務按比例交付凈資產的工具。某些金融工具的發行合同約定, 發行方僅在清算時才有義務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凈資產, 這種清算確定將會發生并且不受發行方的控制,或者發生與否取決于該工具的持有方。對于發行方僅在清算時才有義務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凈資產的金融工具, 符合金融負債定義但同時具有下列特征的,應當分類為權益工具:
(1)賦予持有方在企業清算時按比例份額獲得該企業凈資產的
權利。
(2)該工具所屬的類別次于其他所有工具類別。該工具在歸屬
于該類別前無須轉換為另一種工具, 且在清算時對企業資產沒有優先
于其他工具的要求權。
(3)在次于其他所有類別的工具類別中,發行方對該類別中所
有工具都應當在清算時承擔按比例份額交付其凈資產的同等合同義
務。
3.對發行方發行在外的其他金融工具的要求。分類為權益的可回售工具, 或發行方僅在清算時才有義務向另一
方按比例交付其凈資產的金融工具,除應具備上述特征外,其發行方應當沒有同時具備下列特征的其他金融工具或合同:
(1)現金流量總額實質上基于企業的損益、已確認凈資產的變動、已確認和未確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不包括該工具或合同的任何影響) 。
(2)實質上限制或固定了可回售工具或僅在清算時才有義務按比例交付凈資產的工具的持有方所獲得的剩余回報。在運用上述條件時, 對于發行方與上述可回售或僅在清算時才有義務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凈資產的工具持有方簽訂的非金融合同,如果其條款和條件與發行方和其他方之間可能訂立的同等合同類似,不應考慮該非金融合同的影響。但是,如果不能做出此判斷,則不得將該工具分類為權益工具。
(六)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區分原則的運用。
1.根據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區分的原則,金融工具發行條款中的一些約定將影響發行方是否承擔交付現金、 其他金融資產或在潛在不利條件下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義務。例如,發行條款規定強制付息,將導致發行方承擔交付現金的義務,則該義務構成發行方的一項金融負債。如果發行的金融工具合同條款中包含在一定條件下轉換成發行方普通股的約定(例如可轉換優先股中的轉換條款) ,該條款將影響發行方是否沒有交付可變數量自身權益工具的義務或者是否以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因此,企業發行各種金融工具,應當按照該金融工具的合同條款及所反映的經濟實質而非僅以法律形式, 運用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區分的原則,正確地確定該金融工具或其組成部分的會計分類,不得依據監管規定或工具名稱進行會計處理。
2.在合并財務報表中對金融工具(或其組成部分)進行分類時,企業應當考慮集團成員和金融工具的持有方之間達成的所有條款和條件。如果集團作為一個整體由于該工具而承擔交付現金、其他金融資產或以其他導致該工具成為金融負債的方式進行結算的義務, 則該工具應當分類為金融負債。企業發行的可回售工具或僅在清算時才有義務按比例交付凈資產的工具,如果滿足本規定要求在其財務報表中分類為權益工具的,在其母公司的合并財務報表中對應的少數股東權益部分, 應當分類為金融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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