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局),總后營房部工程管理局,國資委管理的有關企業:
根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以下簡稱《管理規定》)、《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建市[2014]159號,以下簡稱《標準》)和《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建市[2015]20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為做好換發新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以下簡稱換證)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換證范圍
我部和地方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原《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建建[2001]82號)核發的舊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須按照《標準》和《實施意見》換證(特級資質證書暫不換證)。
二、換證程序
(一)為提高換證審查效率,由我部負責審批資質的建筑業企業,除涉及國務院有關部門(不含民航)審查資質的企業外,換證審查工作委托企業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1.企業應按《實施意見》要求提交申報材料,向注冊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換證申請。同時通過我部網站(www.mohurd.gov.cn)下載安裝“企業資質申請受理信息填報軟件”,填寫《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請受理信息采集表》,加蓋企業公章后,與申報材料一并提交。
2.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嚴格按《標準》審查,在《管理規定》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審查工作(包括公示和受理申訴、調查舉報等),并對審查結果負責。
3.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完成審查后,按要求填寫本地區《建筑業企業資質換證審查情況匯總表》(見附件1),并附全部企業的《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請受理信息采集表》、舊版資質證書正本復印件(1份)一并報我部行政審批集中受理辦公室。對于《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請受理信息采集表》或《建筑業企業資質換證審查情況匯總表》中資質內容與原有資質對應關系不符合《標準》和《實施意見》規定的企業,其換證申請我部不予受理。
4.我部將根據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審查結果,對企業的注冊人員數量進行復核,滿足《標準》要求的企業,頒發新版資質證書,不滿足《標準》要求的企業,不同意其換證申請。
5.2016年12月1日起,我部停止受理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查的企業換證申請。
(二)我部負責審批的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等方面的資質(見附件2),以及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建筑業企業(以下簡稱中央建筑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企業、總后基建營房部工程管理局所屬單位由我部審批的資質,其換證審查工作仍由我部組織實施,按《管理規定》及《實施意見》規定的程序辦理。
1.各中央建筑企業應將其全資或絕對控股的企業名單及企業章程,總后基建營房部工程管理局應將其所屬單位名單在2015年9月30日前報我部建筑市場監管司。
2.申請換證的企業應在2016年6月30日前,向其所屬的初審部門提出換證申請;各初審部門應在2016年8月31日前完成初審,并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我部行政審批集中受理辦公室。
3.2016年9月1日起,我部停止受理本條所涉企業的換證申請。
(三)在我部同意換證的企業名單發布5個工作日后,有關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中央建筑企業、總后基建營房部工程管理局可到我部行政審批集中受理辦公室一次性領取名單中所有企業的新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中央建筑企業、總后基建營房部工程管理局在發放新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后,應收回企業全部舊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并在換證工作結束前銷毀。
三、有關要求
1.企業應按照《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要求的內容如實填報換證申請,企業法人代表應在申請表上簽字承諾對所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存在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的企業,將不予換證,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2.過渡期內,企業申請資質升級、增項的,應在其既有全部建筑業企業資質換證完成后,再核準其資質申請。未換證的企業申請資質符合簡化審批手續情況的,可按照簡單變更手續辦理,發放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的舊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取得舊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應按照本通知要求提出換證申請。
3.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證書暫不換證。企業申請特級資質的,仍使用原《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實施意見》(建市〔2007〕241號)中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
4.新版企業資質證書應使用新版建設工程企業證書打印管理信息系統(下載地址:www.mohurd.gov.cn/docmaap)進行打印。使用自行開發證書打證系統的省(區、市)應按照我部新版建設工程企業證書打印管理信息系統的數據交換接口標準,與我部信息系統進行數據對接,即時向我部信息系統進行信息更新。
5.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建立并嚴格執行資質審查工作各項規章制度,明確審查工作要求,規范審查工作程序,保證審查工作質量。
我部將對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審查工作進行抽查。對于違反規定或審查不嚴導致不符合換證條件的企業通過換證審查的,我部將予以通報批評,并依法撤銷不符合換證條件的企業資質。
6.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設區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資質許可的建筑業企業,其資質證書換證工作的有關具體實施程序和要求可參照本通知制定。
建筑業企業資質換證工作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請各有關單位高度重視,加大宣傳力度,認真組織實施,合理安排工作進度,保證工作的順利進行。在工作執行中如有任何問題,請及時與我部建筑市場監管司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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