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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1998]2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國務院有關部門,總后營房部:
現將《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及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建議請報告部勘察設計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抄送:建設部執業資格注冊中心,全國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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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稱:關于印發《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 及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000013338/2023-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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