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廣告業務的法務處理
(一)廣告業務中法律當事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4號)規定,廣告活動的當事人有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發布廣告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廣告經營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廣告設計、制作、代理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托的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印發〈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資質標準及廣告經營范圍核定用語規范〉的通知》(工商廣字〔1995〕第155號)將廣告發布者分為兩類:一類是新聞媒介單位,即利用電視、廣播、報紙等新聞媒介發布廣告的電視臺、廣播電臺、報社。二是具有廣告發布媒介的企業、其他法人或經濟組織,即利用自有或自制音像制品、圖書、櫥窗、燈箱、場地(館)、霓虹燈等發布廣告的出版(雜志、音像)社、商店、賓館、體育場(館)、展覽館(中心)、影劇院、機場、車站、碼頭等。
(二)廣告活動必須簽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4號)第二十條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之間在廣告活動中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三)廣告收費標準的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4號)第二十九條:“ 廣告收費應當合理、公開,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應當向物價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公布其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
(四)廣告活動違法責任的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4 號)第三十七條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主停止發布、并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范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廣告有業務的稅務處理
(一)企業所得稅的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基于此規定,企業發生的廣告費用(假使沒有發生業務宣傳費用)在企業當年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最高標準是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15%。其中當年銷售(營業)收入是指當年的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視同銷售收入的總和。
(二)文化建設費用的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綜[2013]88號)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廣告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本通知的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應稅服務范圍注釋》第三條第(三)項第4款規定:“廣告服務,是指利用圖書、報紙、雜志、廣播、電視、電影、幻燈、路牌、招貼、櫥窗、霓虹燈、燈箱、互聯網等各種形式為客戶的商品、經營服務項目、文體節目或者通告、聲明等委托事項進行宣傳和提供相關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廣告代理和廣告的發布、播映、宣傳、展示等。”
基于以上稅收政策規定,廣告策劃、設計、制作等不屬于廣告服務的行為,因此不必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財綜〔2013〕88號)第三條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繳納義務人)應按照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計費銷售額和3%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繳費額=計費銷售額×3%
計費銷售額,為納稅人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的含稅廣告發布費后的余額。
納稅義務人減除價款的,應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減除。”
財綜〔2013〕88號第七條規定:“提供應稅服務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個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 [2014]71號)規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下同)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登記與申報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4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繳納人計算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時,允許從提供相關應稅服務所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減除有關價款的,應根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證逐一填列《應稅服務扣除項目清單》(附件4),作為申報表附列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同時報送。
繳納人應將合法有效憑證的復印件加蓋財務印章后編號并裝訂成冊,作為備查資料并妥善保管,以備稅務機關檢查審核。
三、廣告代理合同的節稅簽訂技巧
根據稅法規定,廣告設計費用按照6%稅率計算增值稅,廣告策劃費用按照6%稅率計算增值稅,廣告制作費用按照17%稅率計算增值稅,廣告發布費用按照6%稅率計算增值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試點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稅服務,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或征收率。
因此,根據前面的法務和稅務處理分析,廣告主在與廣告經營者或廣告發布者簽訂廣告合同時,必須在合同中將廣告設計費、制作費用、占地費、管理費、一次性支付的廣告經營權費和網站服務費和廣告牌租賃費等非廣告發布費與廣告發布費分別注明。并在合同中明確廣告發布者和廣告經營者必須向廣告主開具廣告發票和廣告發布費發票。
這樣簽合同有兩個節稅好處:一是對于廣告發布者和廣告經營者可以節約文化建設費用;二是對于廣告主而言,可以多抵扣增值稅(廣告制作費用可以抵扣17%的增值稅)。
[案例分析:某廣告代理合同的節稅簽訂技巧分析]
1、案情介紹
例如,甲企業某年委托某廣告代理公司代理某商品的廣告業務,雙方商議一致如下:總共廣告費用200萬元,其中預計廣告設計費用50萬元、廣告制作費用50萬元,廣告策劃費用30萬元,廣告發布費用100萬元,以上費用都是不含增值稅的價格。假設甲企業當年的業務總收入為2000萬元。存在以下兩種合同簽訂方法,:
第一種合同簽訂方法:廣告代理合同中約定,廣告代理公司全權代理廣告設計、廣告策劃、廣告制作和廣告發布業務,費用總共200萬元(不含增值稅);
第二種合同簽訂方法:廣告代理合同中約定,廣告代理公司全權代理廣告設計、廣告策劃、廣告制作和廣告發布業務,其中廣告設計費用50萬元(不含增值稅)、廣告策劃50萬元(不含增值稅)、廣告制作50萬元(不含增值稅)和廣告發布費用50萬元(不含增值稅)。
請問應選擇哪種簽合同方法可以節省稅負?
2、涉稅分析
第一種合同簽訂方法的涉稅分析:廣告代理公司開給甲企業一張200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甲企業可抵扣增值稅為12(200×6%(萬元)。當年甲企業可以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廣告費用為2000×15%=300(萬元)>200萬元,即甲企業當年發生的廣告費用200萬元完全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因此,250萬元廣告費用可以給甲企業抵企業所得稅或少繳納企業所得稅50萬元(200×25%)。
廣告代理公司要繳納文化建設費:6萬元(200×3%)
第二種合同簽訂方法的涉稅分析:廣告代理公司開給甲企業一張50萬元設計費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張50萬元策劃費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張50萬元制作費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張50萬元廣告費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甲企業可抵扣增值稅為17.5萬元(50×6%+50×6%+50×17%+50×6%)。企業所得稅處理與第一種合同簽訂方法的處理相同。
廣告代理公司要繳納文化建設費:1.5萬元(50×3%)
兩種合同簽訂方法比較可知道,第二種合同簽訂方法可以使甲企業節省增值稅8.5萬元(17.5萬元-9),同時可以使廣告代理公司節省文化建設費4.5萬元(6萬元-1.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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