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提問
企業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企業與客戶簽訂合同,當月發生的業務,要等到下月才開發票和收款。當月必須確認收入與計提增值稅嗎?
彭懷文解答
按照咨詢描述,應該是企業已經簽署了合同,業務也發生了,但是同時合同約定的收款時間是在次月。
這種情況就跟目前供應商給各類商場、超市供貨合同一樣,基本上都是送貨后的次月或60內結算貨款。
對于這種業務,財稅處理主要牽涉了三種方面:會計處理、增值稅處理、企業所得稅處理。
三者的處理可以一致,也可能存在差異,而咨詢的問題就恰恰是存在差異的情形之一。
一、會計處理
無論企業執行的是《小企業會計準則》還是《企業會計準則》,只要滿足了收入確認標準的都應確認收入。按照咨詢描述,如果真的類似于向商超供貨的合同,那么就應該是滿足了收入的確認。
二、增值稅處理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小編注:指納稅義務時間),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其中: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0號)規定: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已將貨物移送對方并暫估銷售收入入賬,但既未取得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也未開具銷售發票的,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根據咨詢反映的情況,合同約定下月收款,屬于“賒銷”性質,因此在增值稅方面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該是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如果有人非要說不是“賒銷”的話,那么還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0號來對付。
三、企業所得稅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一條規定,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
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因此,如果滿足上述條件,即便是約定下月收款,企業所得稅方面應也確認應稅收入。
綜上所述,賬務處理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收賬款(暫估收入)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同時,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存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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