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四、增值稅發票開具
(一)稅務總局編寫了《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試行)》(以下簡稱編碼,見附件),并在新系統中增加了編碼相關功能。自2016年5月1日起,納入新系統推行范圍的試點納稅人及新辦增值稅納稅人,應使用新系統選擇相應的編碼開具增值稅發票。北京市、上海市、江蘇省和廣東省已使用編碼的納稅人,應于5月1日前完成開票軟件升級。5月1日前已使用新系統的納稅人,應于8月1日前完成開票軟件升級。
……
七、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規定:“一、推行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簡稱
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時,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對應的簡稱會自動顯示并打印在發票票面‘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或‘項目’欄次中。包含簡稱的《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見附件。……”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6號)規定:“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
因此,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選擇錯誤的發票屬于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不能作為合法有效的入賬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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