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電商以優惠券促銷形式的稅務籌劃
電商促銷不斷變化,令人眼花繚亂。但不管怎樣,要嚴格遵循財務準則和稅發有關規定,否則隨意處理會造成很大的財稅風險。如何在不違反現有財稅法規的基礎上進行稅收籌劃,是企業管理者所期待和追求的。
財務工作中,你是否遇到焦頭爛額不知如何解決的問題呢?
(一)優惠券的納稅籌劃
優惠券也是天貓中見常見的促銷方式之一。對于優惠券的會計處理有兩種方法進行,方法一完全符合權責發生制的原則,但處理相對繁瑣,方法二做了適當簡化,實務中更為簡便。
例:歌斯曼旗艦店做促銷,自天貓平臺領取優惠券100元,可以購買薩克斯樂抵現,薩克斯樂器原價1000元,買家使用100元的優惠券購物,會計處理如下:
1.賬務處理方法一:商家發放優惠券時,滿足預計負債的三個條件,確認預計負債
旗艦店發放優惠券時
借:銷售費用—優惠券促銷100
貸:預計負債100
買家使用優惠券時:
借:應收賬款900(1000-100=900)
預計負債100
貸:主營業務收入884.96(1000/1.13)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15.04(1000/1.13*13%)
2.賬務處理方法二:
該旗艦店不確認預計負債,直接按扣減優惠券的凈額作為收入,賬務處理如下:
借:應收賬款900(1000-100=900)
貸:主營業務收入796.46(900/1.13)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03.54(900/1.13*13%)
兩種方法分析:
運用方法一會計處理為預計負債,在使用時候確認為主營業務收入,涉及增值稅,同時財務處理確認的預計負債稅法不予認可,必然會產生暫時性財稅差異,產生遞延所得稅資產,核算較為麻煩,同時計入的銷售費用需要相關的憑據,直接做費用稅前扣除有所得稅風險,所得稅匯算清繳會做納稅調增,對于小規模企業或會計核算能力不高的電商不建議使用。
運用方法二財務處理會相應簡單,旗艦店發放法優惠券時不做會計處理,按照商品原價減除所發放的優惠券金額,即類似于折扣銷售按凈額開具發票。銷售相應的也就沒有預計負債轉化為收入產生的增值稅,從實操中看,方法二是一種比較簡單的處理方法,所交增值稅小于方法一,從增值稅避稅角度看,采用方法二是比較實用的辦法。
二、電商以返利券促銷形式的稅務籌劃
(一)電商日常賬務處理存在的稅務風險
電商贈送的返利券是商家促銷的一種手段,為了維護客戶的忠誠度,激發用戶再次購物的欲望,實際上僅是商場的一種促銷手段,是商場以顧客消費達到一定金額后給與的折扣,只不過該返利券用于下次購物時候抵減貨款。所以這種行為從本質上講實際上就是折扣銷售,是商家為了鼓勵顧客再次前來購物而采取的促銷手段,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3〕154號)有關折扣額的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在實操中不少電商沒有作為折扣進行賬務處理,原因如下:因為首次購物時客戶須全額付款,客戶索要全額發票,電商也需要全額開具發票,發票上無法反映返利券(折扣額),電商只能全額交納增值稅。很多電商在發放返利券的時候作為銷售費用,同時增加預計負債。或者干脆不做賬務處理。這樣做因此,不屬于稅法所規定的在同一張發票中注明折扣額的情形。
下次購物時,當客戶用返利券抵扣貨物款時候,已經做預計負債處理的電商將預計負債轉為銷售收入。沒有這樣處理的商家將返利券作為銷售費用處理,按商品銷售全額開具發票,計提增值稅。這種處理辦法不但需要全額繳納增值稅,也面臨著所得稅匯算調增的風險。因為《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準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項目中,沒有列示客返利券支出,因而缺乏稅前扣除政策依據,同時因為進入銷售費用沒有票據支持。
(二)返利券避稅策劃
1.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
2.策劃具體方案
返利券金額若沒有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也不能按折扣抵減處理。應想法將返利券折扣在銷售商品開具的同一張發票上注明才能符合154號文件規定,按照抵減折扣額后的的收入申報納稅。電商返利券雖屬于折扣額,但這種折扣是需要客戶下次購物的行為來實現的。
將首次購買商品獲贈的返利券設計為下次客戶購物的折扣券。電商可以設計處這樣的活動:首次購物時候若客戶購買達到所售商品一定金額(分不同的金額級別)給于相應額度的優惠折扣券(按不同銷售級別設置不同級別折扣額度),作為下次購物時候的商品的優惠折扣,并且要求開具發票的時候在同一張發票上顯示優惠折扣額。也就是客戶需要發票時候是按照扣除折扣后的凈額開具的。這樣就能滿足154好文件的規定,起到較好的避稅效果。電商可以按照折扣后的收入計提增值稅銷項,規避了返利券作為銷售費用因無票在稅前扣除而存在的所得稅風險。
三、積分換禮品的納稅籌劃
(一)實操中電商賬務處理的涉稅風險
電商在促銷活動中經常用積分兌換禮品來吸引客戶,激發客戶 持續購買的熱情,增加店鋪的流量。一個是購物產生的積分兌換禮品,一個是來店送積分直接兌換禮品。
對于購物產生的積分兌換禮品實質上是有條件的送積分兌換,條件就是購物,客戶沒有付出就不會給予積分,對于來店送積分直接兌換禮品,客戶沒有任何付出,屬于無償贈送。
在實操中很多電商都是積分兌換的禮品其計入銷售費用中。這樣處理會引起稅務風險,年終所得稅匯算會調增。
按照正確的處理方法是:對于購物送的積分應進行收入分配,進入遞延收益,在獎勵積分兌換環節,將遞延收益轉化為收入,但是此環節不用再交納增值稅,因為在首次銷售的獎勵積分環節已經全額計交增值稅了。但是由于有些地方稅局在執行過程中理解偏差或異議,在實操中不少地方的稅務局會把贈送的禮品作為無償贈送視同銷售,為避免引起稅局對企業禮品財稅處理上的爭議,而且對于贈送客戶的禮品電商還牽涉負有代扣代繳個稅的義務,非常麻煩。為減少不必要的麻煩和稅務異議,需要對積分兌換禮品有必要進行納稅策劃。
(二)積分換禮品的納稅策劃
1.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四條第(八)項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視同銷售貨物。”該規定表明規定,只有無償的捐贈視同銷售,有條件的贈送即有償的贈送不能視同銷售。
國稅發[1993]154號中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2.納稅策劃辦法
對于沒有購物作為有償付出條件的來店即送積分進行兌換禮品的情形,屬于商家無償贈送,應視同銷售,交納增值稅。
而對于購物滿一定額度給予的積分兌換禮品情形屬于有條件的贈送,即必須購物作為前提條件的有償付出,此時不應將積分所兌換的禮品視同銷售。
對于有條件的積分兌換禮品的情形可以進行如下策劃:
電商需要作出積分兌換禮品的活動安排做適當更改:購物給與的積分可以換禮品修改為購物給與的積分換領優惠折扣券(將禮品金額等同折扣金額)并且說明,客戶在使用優惠折扣券下次購物時索要發票的時候,客戶消費的商品和優惠折扣在同一張發票中顯示,這樣可以抵減商家的銷售收入啟動合規避稅的作用,符合政策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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