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況下需要暫估入賬?
暫估入賬指的是企業購買庫存商品等,相關存貨已經驗收入庫甚至已銷售或使用,但是企業還沒有收到發票,需在月末合理估計入庫成本的行為。
二、暫估入賬要不要暫估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6]22號)相關規定,一般納稅人購進的貨物等已到達并驗收入庫,但尚未收到增值稅扣稅憑證并未付款的,應在月末按貨物清單或相關合同協議上的價格暫估入賬,不需要將增值稅的進項稅額暫估入賬。
三、暫估入賬會計分錄怎么做?
(一)存貨驗收入庫暫估入賬時,分錄如下:
借:庫存商品等
貸:應付賬款——暫估應付賬款——**公司
注意:若合同約定銷售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上述分錄中暫估金額應為合同約定的不含稅價格。
(二)結轉暫估入賬存貨成本的分錄:
按照上述規定暫估入賬后,便可與其他正常入庫入賬的庫存商品一樣,按照會計核算的相關規定一并計算存貨發出成本。編制會計分錄為: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等
(三)次月初沖回暫估入庫存貨,以紅字編制如下分錄:
借:庫存商品等
貸:應付賬款——暫估應付賬款——**公司
(四)取得發票后(以專用發票為例),編制正式入賬分錄:
借:庫存商品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賬款——**公司等
四、年末暫估入賬商品對應的成本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1、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2、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的,若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應當在當年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前,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補開、換開后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否則需要做納稅調整增加處理。
3、企業以前年度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且相應支出在該年度沒有稅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相應支出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稅前扣除,但追補年限不得超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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