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本表
適用于實行查賬征收方式申報企業所得稅的居民納稅人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的非居民納稅人在月(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使用。
二、本表表頭項目:
1、“稅款所屬期間”:納稅人填寫的“稅款所屬期間”為公歷1月1日至所屬月(季)度最后一日。
企業年度中間開業的納稅人填寫的“稅款所屬期間”為當月(季)開始經營之日至所屬季度的最后一日,自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況填報。
2、“納稅人識別號”:填報稅務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證號碼(15位)。
3、“納稅人名稱”:填報稅務登記證中的納稅人全稱。
三、各列的填報
1、“據實預繳”的納稅人第2行-第9行:填報“本期金額”列,數據為所屬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填報“累計金額”列,數據為納稅人所屬年度1月1日至所屬季度(或月份)最后一日的累計數。納稅人當期應補(退)所得稅額為“累計金額”列第9行“應補(退)所得稅額”的數據。
2、“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的納稅人第11行至14行及“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方法預繳”的納稅人第16行:填報表內第11行至第14行、第16行“本期金額”列,數據為所屬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
四、各行的填報
本表結構分為兩部分:
1、第一部分為第1行至第16行,納稅人根據自身的預繳申報方式分別填報,包括非居民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據實預繳的納稅人填報第2至9行;實行按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額預繳的納稅人填報第11至14行;實行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的納稅人填報第16行。
2、第二部分為第17行至第22行,由實行匯總納稅的總機構在填報第一部分的基礎上填報第18至20行;分支機構填報第20至22行。
五、具體項目填報說明:
1、第2行“營業收入”:填報會計制度核算的營業收入,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按其會計制度核算的收入填報。
2、第3行“營業成本”:填報會計制度核算的營業成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按其會計制度核算的成本(費用)填報。
3、第4行“利潤總額”:填報會計制度核算的利潤總額,其中包括從事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在本行填寫按本期取得預售收入計算出的預計利潤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比照填報。
4、第5行“稅率(25%)”: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的25%稅率計算應納所得稅額。
5、第6行“應納所得稅額”:填報計算出的當期應納所得稅額。第6行=第4行×第5行,且第6行≥0.
6、第7行“減免所得稅額”:填報當期實際享受的減免所得稅額,包括享受減免稅優惠過渡期的稅收優惠、小型微利企業優惠、高新技術企業優惠及經稅務機關審批或備案的其他減免稅優惠。
第7行≤第6行。
7、第8行“實際已預繳的所得稅額”:填報累計已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額,“本期金額”列不填。
8、第9行“應補(退)所得稅額”:填報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本次應補(退)預繳所得稅額。第9行=第6行-第7行-第8行,且第9行<0時,填0,
“本期金額”列不填。
9、第11行“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填報上一納稅年度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本行不包括納稅人的境外所得。
10、第12行“本月(季)應納所得稅所得額”:填報納稅人依據上一納稅年度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的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按季預繳企業:第12行=第11行×1/4按月預繳企業:第12行=第11行×1/12
11、第13行“稅率(25%)”: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的25%稅率計算應納所得稅額。
12、第14行“本月(季)應納所得稅額”:填報計算的本月(季)應納所得稅額。第14行=第12行×第13行
13、第16行“本月(季)確定預繳的所得稅額”:填報依據稅務機關認定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出的本月(季)應繳納所得稅額。
14、第18行“總機構應分攤的所得稅額”:填報匯總納稅總機構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預繳所得稅額為基數,按總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比例計算出的本期預繳所得稅額。
(1)據實預繳的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第9行×總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比例25%
(2)按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額預繳的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 第14行×總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比例25%
(3)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的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第16行×總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比例25%
15、第19行“中央財政集中分配稅款的所得稅額”:填報匯總納稅總機構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預繳所得稅額為基數,按中央財政集中分配稅款的預繳比例計算出的本期預繳所得稅額。
(1)據實預繳的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第9行×中央財政集中分配稅款的預繳比例25%
(2)按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額預繳的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 第14行×中央財政集中分配稅款的預繳比例25%
(3)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的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第16行×中央財政集中分配稅款的預繳比例25%
16、第20行“分支機構分攤的所得稅額”:填報匯總納稅總機構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預繳所得稅額為基數,按分支機構分攤的預繳比例計算出的本期預繳所得稅額。
(1)據實預繳的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第9行×分支機構分攤的預繳比例50%
(2)按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額預繳的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 第14行×分支機構分攤的預繳比例50%
(3)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的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第16行×分支機構分攤的預繳比例50%(分支機構本行填報總機構申報的第20行“分支機構分攤的所得稅額”)
17、第21行“分配比例”:填報匯總納稅分支機構依據《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分配表》中確定的分配比例。
18、第22行“分配的所得稅額”:填報匯總納稅分支機構依據當期總機構申報表中第20行“分支機構分攤的所得稅額”×本表第21行“分配比例”的數額。
什么是企業所得稅預交?
企業所得稅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預繳,或者按照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
原則上應依據實際利潤額預繳方法征收企業所得稅。各級稅務機關根據企業上年度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匯算清繳情況,對全年企業所得稅預繳稅款占企業所得稅應繳稅款比例明顯偏低的,要及時查明原因,調整預繳方法或預繳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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