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月薪滿勤二十八天五千每月、平均178/天,如果多休息一天就扣三百/天,合理嗎?
這樣的工資制度是違法的行為。
按照《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加班時間,實際上包含了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也包含節假日安排職工加班并不予調休的時間。
我們國家的標準工時是每天8小時,每周40小時工作制。一年工作時間是365天,扣除52個周末104天,再額外扣除11天的法定工作日,一年正好有250個工作日,平均到每月的工作時間是20.83天。
每月28天的工作時間,肯定是嚴重違法行為了。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勞動監察部門會予以責令改正并處罰。
勞動者的標準工資怎么算?
按照《勞動法》規定,周末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不予調休的,應當支付200%的加班工資。
加班工資標準應當按照月計薪天數來計算,月計薪天數實際上按照《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每月只有21.75天。但是加班時間卻是每月有7.17天,合計計算出每月應支付工資標準是36.09天的日工資。
每月工資5000元,實際上平均日工資標準只有138.54元。
休息一天扣300元工資的行為是違法行為
對于用人單位來講,應當遵循的原則應當是不提供勞動不支付工資,而不是說不提供勞動額外扣工資。
勞動者是以提供勞動為主要收入來源,獲取勞動報酬是勞動者的基本權利。用人單位克扣工資就是違法行為。
什么情況下才可以扣工資呢?只有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勞動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要求賠償。
即使扣工資,每月也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而且扣除后剩余工資部分,如果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發放。
一些新聞報道中存在工作一個月,老板一分錢不給反而還欠老板錢的情況,是嚴重違法行為。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按照合理合法的規定制定,否則都是無效的。請假一天扣300元工資的制度,都屬于無效制度。
這種情況下,勞動者一樣要向勞動監察部門維權。以用人單位克扣工資的名義要求補償。
勞動者可以要求的補償有:
第一,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用人單位違法行為,導致勞動者申請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克扣工資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存在違法克扣工資行為、發放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應予補發并加發25%的經濟補償金。
維權能夠得到的利益絕對比自己忍氣吞聲要多得多,而且還能夠有助于社會維權意識的提高和和諧勞動關系氛圍的建設。
所以,針對用的單位這些合法的行為,還是建議勞動者積極出來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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