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現在稅務稽查更嚴了,但依然有很多企業還在做假賬。俗話說常在河邊走,哪有不濕鞋,一旦東窗事發,企業老板和會計到底誰來承擔?
假賬即虛假財務會計記錄。假,即不真實,不能反映實際狀況;從會計學原理來看,“賬”指一種符合特定會計技術要求的經濟主體真實經濟活動的書面記錄。假賬就是沒有真實反映企業的各項交易或事項,沒有如實地反映企業的各項生產經營活動,及沒有按照會計準則處理業務的賬。從特征上體現了當事人的主觀故意行為。當事人及可能是法人,也可能是財務人員。
1.逃逸稅收犯罪主體的界定
根據《刑法》第30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31條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由此大家看到,只有出現《刑法》規定的稅收逃逸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才可構成(稅務人員作為此類犯罪的共犯除外)。
2.假賬法律責任追究人確定
《會計法》第二十六條 單位領導人、會計人員和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或者利用虛假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偷稅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的,由財政、審計、稅務機關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負責處理,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法》第二十七條 會計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予以受理,或者對違法的收支不向單位領導人提出書面意見,或者對嚴重違法損害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的收支不向主管單位或者財政、審計、稅務機關報告,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給公私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法》第二十八條 單位領導人接到會計人員按照本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提出的書面意見,對違法的收支決定予以辦理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作出處理決定,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行政處分;給公私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法》第二十九條 單位領導人和其他人員對依照本法履行職責的會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做假賬屬于違法犯罪搜索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只是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我國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般在單位犯罪的情況下,《刑法》規定了只追究兩種人的法律責任:
第一種人是直接負責人。也就是違法行為的指使者,可以是法人代表、也可以是財務經理、財務總監。
第二種人就是直接責任人,也就是違法行為的經辦人,一般是單位的會計。
對于法人代表而言,刑法只有在三種情況才會要求法人對偷稅犯罪行為來承擔法律責任:
第一種情況,如果法人代表是涉稅違法行為的直接責任人。偷稅行為是法人代表自己做的,公司其他人不知道。那么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種情況,法人代表授意企業的財務總監、會計操作的,那就要承擔法律責任。劉曉慶稅案中,電視臺播放劉曉慶的連續劇所付的款項,應做營業收入。但是等會計請示她的時候,她要求將這部分收入掛在往來賬上。那么這種行為就屬于劉曉慶指使行為。
第三種情況,明知道單位有偷稅的行為,法人代表并不制止。雖然在這種情況下,法人代表沒有參與違法行為,但明知道單位有偷稅的行為不制止的,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假賬犯罪的量刑
刑法對單位犯罪的處罰絕大多數是采取兩罰制,什么是兩罰制,其中含義就是對出現偷稅的單位而言,它采取的是處以罰金刑,也就是按照法律要求繳納一定數額財產的刑罰的方法。以資產受損的方式進行懲戒,被罰和執行的財產全部上繳國庫。
《會計法》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
(二)私設會計賬簿的;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四)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
(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
(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九)未按照規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
(十)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會計人員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三條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追究法律責任人的區別
第一層次是:“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層次是:數額占應納稅額30%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自然人要并處罰金。而對對單位則就采取了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同時對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要進行處罰。對單位判處罰金后,–般對單位的責任人員只判處自由刑,而不再并處罰金。
還要注意的就是,對多次違法行為累計數額合并處罰行為人在一定時期內多次實施偷稅違法犯罪行為未經發現,或雖發現但未經處罰的,均應視為犯罪行為的連續狀態,其犯罪數額應當累計計算,按一罪合并處罰,不適用數罪并罰。反之,如行為人多次或某一次偷稅違法行為已經過稅務或司法機關處罰,則不應再將此數額累計計算合并處罰。
5.主管故意認定
根據刑法第14條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15條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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