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得稅處理方面,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企業已經確認銷售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和銷售退回,應當在發生當期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也就是說,2018年發生的銷售退回,無論所得稅收入當初是在哪一年確認的,均應沖減2018年的所得稅收入。
2、會計處理方面,根據現收入準則的規定,企業已經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退回的,應當在發生時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銷售退回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
也就是說,除了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銷售退回以外,企業所得稅和會計收入沒有差異,均適用未來適用法,無需使用「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無需調整會計報表,無需進行納稅調整,也無需確認遞延所得稅。
3、如果銷售退回業務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就存在企業所得稅與會計的差異。
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如何運用?中的例子為例,該企業17年度利潤表中「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分別調減10萬元和8萬元,由于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中的a101010表和a102010表是根據企業會計報表填列的,從而a101010表第1行「營業收入」和a102010表第1行「營業成本」也比未發生銷售退回分別減少了10萬元和8萬元。
也就是說,由于發生了需要追溯調整的銷售退回,該企業2017年度a100000表第13行「利潤總額」,被會計系統調減了2萬元(10-8)。
提醒:如果納稅人在銷售退回業務處理前向稅務機關報送了2017年度利潤表,在追溯調整之后,一定要將調整后的報表重新報送,否則可能有比對不過的風險。
前已述及,所得稅對銷售退回的處理一律沖減當年收入,也就是說2018年2月22日發生的銷售退回,只影響2018年度,而不會影響到2017年的應納稅所得額。
換言之,2017年的應納稅所得額應當是「假裝未發生銷售退回」的金額,但2017年度a100000表第13行「利潤總額」減少了2萬元,因此必須要調增2萬元,否則將存在涉稅風險。
在哪兒調呢?從2017版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和填表說明可以看出,應在a105000表第10行「銷售折扣、折讓和退回」進行調整,具體說來,該行第1列「賬載金額」填寫2萬元(凈調整額),第2列「稅收金額」填寫0,第3列「調增金額」填寫2萬元。
經過上述納稅調整,該企業2017年度調整后的應納稅所得額與未發生銷售退回的應納稅所得額相等,也就是說,盡管會計上做了追溯調整,但是根據稅收政策的規定,2018年度發生的銷售退回不會影響2017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因此,筆者認為,現行會計準則體系關于調整報告年度應交企業所得稅的做法是錯誤的,詳見注冊會計師2017年度會計教材p547~548頁例19-5第(3)筆分錄。
4、筆者認為正確的做法是,在調整分錄中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同時調整報告年度的所得稅費用(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仍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如何運用?中的例子為例,2017年度匯算清繳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2萬元,在2018年度匯算清繳時應當予以調減,假定該企業以后的應納稅所得額足夠多,這2萬元就屬于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應當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為2×25%=0.5萬元。
也就是說,文中的例子,考慮企業所得稅因素以后,完整的追溯調整分錄如下(原諒我又得把增值稅略去):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0萬元
貸:應收賬款 10萬元
借:庫存商品 8萬元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8萬元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0.5萬元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0.5萬元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1.5萬元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5萬元
會計報表調整(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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