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以無形資產(專利技術)投資與b公司成立新公司,該項專利技術經評估作價1500萬元,占51%的股權。
該專利取得時的賬面原值800萬元,投資入股時是否應視同銷售無形資產繳納增值稅?
一種觀點認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中《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明確,銷售無形資產,指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
無形資產,指不具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注釋并沒有直接將“無形資產投資入股”納入其中。
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雖然也是無形資產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讓渡,但從稅法原理上來看,投資和轉讓是有差別的,投資入股不能直接按轉讓無形資產進行涉稅處理。
而且,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即使發生了無形資產轉讓,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3的有關規定,納稅人提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可以免征增值稅。
為此,無形資產投資入股不應繳納增值稅。
另一種觀點認為,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第十條規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有償,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企業將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換取被投資企業的股權行為屬于有償取得“其他經濟利益”,且被投資企業取得無形資產、不動產包括接受投資入股形式取得的無形資產、不動產,其進項稅額同樣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這就意味著,以不動產、無形資產投資入股,表明所有權發生轉移,同時取得經濟利益,應繳納增值稅,其計稅依據為取得的股權價值。目前,有些省市如四川、內蒙古、河南、深圳等地稅務部門支持這個觀點。
筆者認為,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實質是將投資者對資產的所有權轉化為公司股權,并非單純地無償轉讓不動產、無形資產,應該不屬于財稅〔2016〕36號文件中的“視同轉讓”資產情形。
《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應當視同銷售。
在貨物生產或購進過程中,納稅人購進的設備、原材料等實物性資產進項稅額可以抵扣,但無形資產主要表現為某種法定權利或技術,具有較強的智力特征,其中更多是體現腦力、人力、智力等無實物存在形態的資源投入。
比如知識產權,通過轉化應用,可形成先進的生產力。
但人力資源、智力成果轉讓不像實物資產,目前政策規定無法用于進項稅額抵扣。
無形資產投資入股,一方面進項稅額無法抵扣,另一方面還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顯然不利于企業利用此類資產進行投資,也不利于人才激勵、智力運用和技術創新。
筆者建議,營改增后,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應比照原營業稅“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的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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