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人咨詢,公司向本公司職工發放取暖費是否在個人所得稅征收范圍?是否在個人所得稅表中體現?
山西省12366納稅服務中心(2020-12-04)答復:在國家沒有明確規定征收之前,山西省按國家規定標準發放的取暖費暫緩征收個人所得稅。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關于“工資薪金”的規定,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均屬于工資薪金,應計入工資總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取暖費”是否作為工資薪金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部分省市對于按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發放的取暖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規定標準發放的部分,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相關各省規定或答復如下:
一、黑龍江
《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對職工個人取得冬季取暖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黑地稅函〔2006〕52號)規定:
(一)職工個人取得的冬季取暖補貼,以工資形式發放的,應全額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以實報實銷形式發放的,每人每年不超過3000元的,可不作為個人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000元的,就超過部分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遼寧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遼地稅發[2002]4號)規定,個人領取的采暖費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005年《遼寧省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采暖費隨職工工資發放方案》(遼建發[2005]42號)進一步明確:職工的采暖費,按其所在地省轄市政府制定的采暖費標準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標準部分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大連
按照《大連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大連市職工采暖費補貼辦法和大連市困難居民采暖費補貼辦法的通知》(大政發[2005]76號)規定,職工按照規定標準取得的采暖費補貼,不作為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規定標準的部分列入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并征收個人所得稅。
《大連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城區供暖價格的通知》(大政發[2010]48號)規定:“居民住宅供暖價格由現行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下同23元調整為28元;非居民住宅供暖價格繼續按每平方米 33元執行”。
四、吉林
根據吉林省《吉林省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采暖費補貼發放方案》的通知(吉建辦[2006]65號)文件中規定:職工的采暖費補貼,按其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采暖費補貼標準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標準部分征收個人所得稅。
五、長春
《長春市人民政府關于職工采暖費補貼有關事項的通知 》長府發[2006]26號職工按標準取得的采暖費補貼,免征個稅。
六、北京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業務政策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個[2002]568號)第六條規定,對個人在取暖季按標準取得煤炭取暖“煤火費補貼”免予征稅,超過標準發放的部分應并入當月工資薪金納稅。
《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潔能源分戶自采暖補貼暫行辦法》(京政管字[2006]22號)第六條規定,居民冬季取暖補貼即“煤火費”補貼。
《北京關于調整職工冬季取暖補貼標準的通知》(京勞社養發[2008]200號)規定:本市長城以內地區的取暖補貼標準由原來的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400元。懷柔、平谷區及密云、延慶縣的長城以外地區的取暖補貼標準由原來的220元提高到440元。)文件規定的標準范圍以內發放的煤火費可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標準發放的部分應并入員工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七、天津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提高我市機關企事業單位集中供熱采暖補貼、冬季取暖補貼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津地稅所[2004]14號:經市政府批準,從2004年起調整我市居民住宅供熱價格,同時,相應提高供熱采暖補貼和冬季取暖補貼。對提高后供熱采暖補貼和冬季取暖補貼,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
八、河北
《河北地方稅務局關于關于取暖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冀地稅函〔2008〕236號規定,公務員、非駐石省直單位、企業職工按照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取得的取暖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部分分攤到取暖期所屬月份計征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職工取得取暖補貼的標準最高不得超過3500元,在標準內據實扣除。
九、寧夏
《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我區企業職工取暖費有關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的通知》寧財﹝稅﹞發﹝2008﹞1318號規定:
對我區企業實際發放給職工的取暖費補貼在3000元以內的(不分級別),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部分應并入當月個人工薪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單位給職工住宅免費(或低于當地取暖費50%)供暖,同時又發放取暖費補貼的,應并入當月個人工薪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十、新疆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自治區城鎮供熱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新政辦發[2004]10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稅局關于明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新地稅發[2003]7號規定:不超各地政府規定的取暖費標準及住房標準部分,不征個稅; 超過部分,并入當月工資征個稅。
十一、甘肅
《甘肅省財政廳、甘肅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公務交通補貼等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甘財稅法〔2018〕15號:
關于個人取得的取暖補貼收入征稅問題。對個人按規定標準取得的取暖補貼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具體按以下政策執行:(一)當地政府對取暖補貼發放標準有具體規定的,按規定執行。(二)當地政府對取暖補貼發放標準沒有具體規定的,發放單位應制定合理的取暖補貼方案,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三)超過規定標準的取暖補貼,可分攤到取暖期所屬月份計征個人所得稅。
十二、陜西
陜西地稅關于“按照陜西省標準發放的冬季取暖費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的回復:取暖費不屬于免稅的范圍,也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所說的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等特殊補貼。因此,冬季取暖費應并入職工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回復日期:2016-11-02
十三、內蒙古
內蒙古地稅關于“職工取暖補貼是否全額計入個稅納稅總額征收?”的回復:企業給職工發放的取暖補貼及體檢費應并入職工的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
回復日期:2016-06-16
十四、青海
青海地稅關于“發放在個人工資內的取暖費補助是否免征個人所得稅?”的回復:因取暖費不在所列免稅項目內,要應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內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回復日期:2016-01-11
十五、青島
青島地稅關于“給職工發放取暖費的個稅問題”的回復:取暖補貼不管是貨幣發放還是實報實銷,在省級標準之內,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取暖費補貼參照省級標準,具體為:科員2100元,科級:2400元,處級:3200元,副局:3500元,正局:3800元。
回復日期:2016-03-01
十六、濟南
濟南地稅關于“單位發放的取暖費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回復:需要并入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不能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回復日期:2016-10-27
十七、煙臺
1.煙臺地稅關于“行政事業單位發放的取暖補貼需要交納個稅嗎?”的回復:取暖補貼需要合并在發放當月工資薪金內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回復日期:2016-10-09
2.煙臺地稅關于“以現金形式發放職工取暖費,是否需要并入當月工資薪金總額,計征個人所得稅?”的回復:以現金的形式發放的職工取暖費,需要并入當月工資薪金中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回復日期:2016-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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