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生的時間不同。時效中斷可發生在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時效中止只能發生在時效期間最后6個月內。(2)法定事由不同。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可以決定的事實;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實。(3)法律后果不同。
一、訴訟時效中斷與中止的區別有哪些?
訴訟時效期間中斷和中止的相同之處是,二者都是在時效期間屆滿前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發生而產生阻礙訴訟時效完成的效力。
訴訟時效中斷與中止的區別在于:
(1)發生的時間不同。時效中斷可發生在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時效中止只能發生在時效期間最后6個月內。
(2)法定事由不同。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可以決定的事實,如起訴、請求;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實,如不可抗力、債務人失蹤等。
(3)法律后果不同。時效中斷,中斷的法定事由發生前已經過去的時效期間不再計算,從法定事由發生后重新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實際是前后兩個時效;時效中止是將中止的期間暫停計算,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后,繼續計算時效期間。
二、訴訟時效中止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 “其他障礙”,訴訟時效中止:
(一)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為能力;
(二)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三)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
(四)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主張權利的客觀情形。
三、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
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
1.提起訴訟或仲裁。
2.權利人主張權利。
3.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4.提起訴訟或仲裁。
當前對于普通的訴訟時效,《民法總則》中已經調整為了3年,但若是最長訴訟時效,那么還是20年。當然,如果一些法律法規中對訴訟時效有特殊規定的話,那么也是可以適用特殊規定的。而訴訟時效開始時候可能出現中斷或者中止的情況,因而實際訴訟時效可能遠遠不止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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