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推進建筑業發展與改革的若干意見》(建市〔2014〕92號),實現全國建筑市場“數據一個庫、監管一張網、管理一條線”的工作目標,保障我省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系統有效運行和基礎數據庫安全,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全國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系統基礎數據庫管理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基礎數據庫,主要包括企業數據庫、從業人員數據庫、工程項目數據庫、誠信信息數據庫(簡稱:基礎數據庫)。 企業數據庫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取得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勘察資質、工程設計資質、建筑業企業資質、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工程設計施工一體化企業資質、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施工圖審查機構名錄、質量檢測機構資質等企業的基本信息和資質信息。 從業人員數據庫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取得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頒發的注冊建筑師注冊證書,以及取得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建造師、造價工程師等注冊人員的信息;中級職稱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的 “三類人員”;現場管理人員、中級以上技術工人、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 工程項目數據庫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各類工程項目名稱、類型、規模、造價等信息;參與工程項目建設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等單位及其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建造師、造價工程師等注冊人員信息;參與工程項目建設的現場管理人員信息;工程項目招投標、合同備案、施工圖審查、施工許可、現場管理、竣工驗收等環節的監管信息。 誠信信息數據庫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企業誠信信息、注冊人員誠信信息等,分為不良行為信息和良好行為信息。不良行為信息是指企業和注冊人員所受到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理、通報等信息。良好行為信息是指企業或注冊人員獲得省部級以上獎項、市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評優、社會認可的信用中介機構評級、科技創新、獲取專利、參加社會公益行為等信息。 第三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在企業數據庫、從業人員數據庫、工程項目數據庫、誠信信息數據庫基礎上建立全省建筑市場監管信息系統暨一體化工作平臺,供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監管使用。 第四條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級基礎數據源的采集傳輸,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之間的基礎數據庫信息應實現互聯互通。 第二章 數據庫建設和數據采集 第五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基礎數據庫的建設管理工作,以從業主體為核心,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制定的基礎數據庫數據標準, 建設省級建筑市場監管業務應用系統和數據共享交換中心,構建全省統一的建筑市場監管信息系統暨一體化工作平臺,實現信息整合和權威發布。主要職責如下: (一)負責制定全省基礎數據庫的建設規劃、數據標準和數據采集、審核、交換、維護等相關信息管理辦法,建立和完善省內統一的企業、從業人員、工程項目、誠信信息數據庫,將企業、從業人員、工程項目、誠信信息庫關聯,整合發布工程項目信息。 (二)負責組織全省基礎數據采集、數據庫建設、運行和安全管理工作,并對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基礎數據采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三)負責建設和完善省級工程建設類資質管理,以及項目登記、勘察設計與施工圖審查、工程招投標、合同管理、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備案、執業資格及從業人員、安全監督、質量監督、施工現場管理等環節業務應用系統。 (四)負責建設維護省級數據共享交換中心,實時交換我省的有關數據信息,并對相關數據的及時性、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實現與部級中央數據庫互聯互通。 (五)指導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本級基礎數據信息采集和交換,整合全省建筑市場各方從業主體基礎信息數據,構建“河南省建筑市場基礎數據庫公眾查詢發布平臺”,實現權威信息發布,接受社會監督。 (六)運用省級基礎數據庫對全省建筑市場進行動態監管,構建全省建筑市場誠信體系,實現建筑市場與施工現場聯動,動態監管與信用評價聯動,信用評價結果與招投標市場聯動,形成閉合的市場監管體系。 第六條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工程項目建設過程管理為核心,重點負責本級建筑市場監管一體化工作平臺信息的采集與交換,側重工程項目建設環節和施工現場監管。主要職責如下: (一)負責建立本級基礎數據采集、審核和交換的相關制度。按照全省統一的數據標準,完善本級企業、從業人員、工程項目、誠信信息數據庫信息,建立相關管理程序等工作。 (二)負責采集、審核、交換本級有關數據信息,并對相關數據的及時性、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實現與省級基礎數據庫互聯互通。 (三)運用全省基礎數據庫對轄區內建筑市場實施監管,構建本級建筑市場誠信體系。 (四)指導所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基礎數據的采集、審核、交換等工作。 第七條 基礎數據庫數據信息來源如下: 企業資質信息從市級、省級行政審批和資質管理系統中獲取。上報的企業數據應通過基礎數據庫采集,企業應保證上報數據的質量和準確性。 注冊人員和從業人員信息從執業資格及從業人員管理系統中獲取。 工程項目信息從建筑市場監管一體化工作平臺中獲取,通過勘察設計與施工圖審查、工程招投標、合同備案、施工許可、施工現場管理、竣工驗收備案等業務應用系統進行采集。 誠信信息從省級行政審批與資質管理、勘察設計與施工圖審查、工程招投標、合同管理、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施工現場管理、執法監督、執業資格注冊和從業人員管理等業務應用系統中獲取,形成建筑市場監管一體化工作平臺共享信用數據。 第三章 數據管理和維護 第八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采取有效措施保證本級基礎數據庫數據信息及時更新。 (一)適時拓展省級建筑市場監管業務應用系統,對各業務應用系統進行整合和升級。 (二)健全和完善省級數據共享交換中心。按照全國統一的數據交換要求,定時上報有關數據,動態實現與中央數據庫互聯互通,確保滿足中央數據庫的信息采集需要。 (三)建立省市施工現場動態監管基礎數據每季交換和依托基礎數據每年對企業進行一次信用評價的機制,實現省級基礎數據庫信用數據信息的及時更新,并對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上報數據信息進行審核確認。 第九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采取有效措施保證本級基礎數據庫數據信息完整準確。 (一)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規范管理省級業務應用系統,并對省級基礎數據庫的數據信息進行邏輯控制、審核和修訂,確保省級建筑市場業務應用各子系統數據庫數據各項指標完整準確。 (二)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基礎數據庫的信息采集、數據交換進行規范管理,使用全省統一的數據標準,建立比對邏輯、數據核實等機制對采集的基礎數據進行審核,確保數據各項指標完整準確。 第十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令147號)和《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辦法》,制定信息安全管理規定和操作規程,加強對基礎數據庫和一體化工作平臺的操作、使用、用戶身份認證等環節的安全管理,通過U-Key授權鎖、監管鎖、用戶鎖,實現數據信息可追溯留痕,達到信息安全等級保護三級要求,確保系統安全運行。 第十一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建立基礎數據采集上報、運行情況通報制度,并定期以書面形式向上級監督部門報告情況。 第四章 數據庫使用 第十二條 基礎數據庫可應用于建筑市場權威數據信息發布。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在門戶網站上設立《河南省建筑市場監管信息系統暨一體化工作平臺》,整合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采集上報的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建立與省政府、工商、稅務、社保、公安、質監、安監等部門的信息共享機制,共同構建全省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權威信息發布管理體系,供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社會公眾查詢使用。 第十三條 基礎數據庫可應用于建筑市場監管。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將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數據作為各地實施建筑市場監管、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的證據,用于對企業和人員資質資格進行行政審批、資質資格動態監管、跨地區承接業務管理、投標企業資信評估、相關責任主體的信用評價、資質資格證書電子化管理等。 第十四條 基礎數據庫可為建筑市場監管提供統計分析和決策支持。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對企業、人員、工程項目等發布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實現動態監測及供求預測,進行政策研究,及時制定調整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體系建設等相關政策。 第五章 數據庫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建立基礎數據采集上報、整理更新、運行維護工作責任制,實行分管領導負責統籌協調、專職部門和人員負責管理的制度。應指定專職部門和人員按照上級主管部門要求,及時收集、整理、報送和更新有關信息資料,承擔本級基礎數據采集上報、運行維護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專職部門和人員之間應保持聯系渠道暢通,崗位發生變化,須做好工作交接,并及時將人員變更信息上報上一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發現可疑信息,應及時將相關數據下載保存,并按照管理職責責成有關單位進行核查處理。核查處理情況應記錄備查,涉嫌違規問題的,應及時報告上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發現基礎數據庫系統中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計算機犯罪案件時,應按照應急預案,保留有關原始記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并在12小時內向上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利用基礎數據庫有關數據從事危害國家、集體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動,不得危害基礎數據庫的安全。 第十九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對全省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系統建設和運營建立績效考核制度,應加強本級基礎數據庫建設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并將基礎數據庫建設納入建筑市場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定期對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報送數據進行監督檢查,將監督檢查情況每季度通報一次,或利用計算機“黃牌”提醒、“紅牌”警示技術通報責任單位,對于數據上報不及時、不準確、不完整以及存在重大問題的進行約談,并作為年度評選先進單位重要依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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