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2020年11月因生產需要購入了一臺已使用了6年的二手生產設備,當月投入使用。會計上該如何計提折舊,稅法上應當如何計提折舊,還需要考慮稅法規定最低年限10年的規定嗎?
一、會計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額(原值-預計凈殘值-減值準備)進行系統分攤。
企業確定固定資產使用壽命,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預計生產能力或實物產量;
(二)預計有形損耗和無形損耗;
(三)法律或者類似規定對資產使用的限制
綜上,會計核算沒有具體的折舊年限要求,可以按照固定資產能夠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期限估計確定。
二、稅務處理
(一)一般規定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為10年。
《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未明確購入二手設備的最低折舊年限。地方規定如下:
《山東省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若干問題的公告》(山東省青島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1號)規定,關于企業取得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認定問題,如果能夠取得前環節固定資產使用情況的證據,如初始購置發票、出廠日期等能夠證明已使用年限的證據,則可就其剩余年限計提折舊;對無法取得上述證據的,應當根據已使用過固定資產的新舊磨損程度、使用情況以及是否進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計新舊程度,然后與該固定資產的法定折舊年限相乘確定。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企業所得稅實務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的相關答復如下:企業購入已使用固定資產一般按照該項固定資產的尚可使用年限計提折舊,尚可使用年限是指根據該資產的有形損耗和預見的各項無形損耗估測其繼續使用的年限。……對于企業購入已使用的固定資產,該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一般不應短于《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二)特殊規定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 規定: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其中,“新”是指購進時間是新的,購進的固定資產可以是舊的。企業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外,購進時點按發票開具時間確認;以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的固定資產,購進時點按固定資產到貨時間確認。
三、結論
會計處理:考慮預計生產能力、預計損耗等因素,合理估計設備的使用壽命,在該設備尚可使用年限內計提折舊。
稅務處理:一般規定,折舊年限不得短于稅法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上述案例中設備剩余折舊年限還有4年;特殊規定,若上述設備購入時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可以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屬年度一次性稅前扣除。若存在稅會差異的,在匯算清繳時應按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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