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計稅方法
當期應納增值稅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適用范圍:
(1)銷售貨物。
(2)提供勞務。
(3)發生應稅行為。
二、簡易計稅方法
當期應納增值稅額=當期銷售額(不含增值稅) *征收率
適用范圍:
(1)小規模納稅人
(2)一般納稅人銷售或提供或發生規定的特定貨物、應稅勞務或行為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不得抵扣進項,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5 萬千瓦以下含)生產的自產電力。
2)自產建筑用和生產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黏土實心磚、瓦)。
4)自己用微生物(及其代謝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產的自來水。
6)自來水公司銷售自來水。
7)自產的商品混凝土(僅限于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
8)單采血漿站銷售非臨床用人體血液。
9)寄售商店代銷寄售物品(包括居民個人寄售的物品在內)。
10)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
11)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生物制品。
12)公共交通運輸服務。
13)影放映服務、倉儲服務、裝卸搬運服務、收派服務和文化體育服務。
14)經認定的動漫企業為開發動漫產品提共的動漫腳本編撰、形象設計、背景設計、動畫設計、分鏡、動畫制作等服務,以及在境內轉讓動漫版權。
15)以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動產為標的物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
16)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簽訂的尚未執行完畢的有形動產租賃合同。
17)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
18)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務。
19)出租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動產。
20)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老項目。
21)出租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動產。
22)提供非學歷教育服務。
23)一般納稅人收取試點前開工的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
24)一般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
25)納稅人轉讓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26)一般納稅人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簽訂的不動產融資租賃合同,或以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動產提供的融資租賃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
27)一般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選擇差額納稅。
28)一般納稅人銷售電梯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其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注意】一般納稅人銷售或提供或發生應稅行為適用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的貨物、應稅勞務或行為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一經選擇, 36 個月內不得變更。
三、扣繳計稅方法
應扣繳稅額=接受方支付的價款/( 1+稅率) *稅率
適用范圍:境外單位或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或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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