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外費用作為企業賬務處理常見的一項費用,簡單來說就是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時向購買方收取的價款以外的各種費用、租金、補貼等,但如果企業處理不當,就會出現偷稅漏稅的情況,情節嚴重的甚至會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么今天小編整理了價外費用的相關內容和日常中遇到的一些問題,我們一起來學習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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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繳納增值稅的價外費用有哪些呢?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一)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四)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第三十七條 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但不包括以下項目:
(一)代為收取并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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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收取的價外費用,是否可以單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根據《關于重申有關價外收費征稅和發票使用政策的通知》(蘇國稅發【1997】258號)第二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有關規定,納稅人因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而從購買方取得的價外費用,可與貨物的銷售額合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不得就價外費用單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因此,納稅人不得就價外費用單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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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免稅貨物向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第191次常務會議通過)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按照銷售額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稅率計算收取的增值稅額,為銷項稅額。銷項稅額計算公式: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第六條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再根據50號令可以判斷出銷售免稅貨物向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應并入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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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方向購買方收取的違約金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購買方收取的違約金需要繳納嗎?
答:(1)根據價外費用的規定,納稅義務已經發生,銷售方向購買方收取的違約金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2)收取違約金的,是購買方,但作為貨物的購買方不屬于增值稅納稅人,購買貨物的行為亦不屬于增值稅的應稅行為,因此購買方收取的違約金不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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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企業代收的辦證費、契稅、印花稅等代收轉付費用是否屬于價外費用,需要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但不包括以下項目:
(一)代為收取并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項。”
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為不動產買受人代收轉付,并以不動產買受人名義取得票據的辦證費、契稅、印花稅等代收轉付費用不屬于價外費用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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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電企業銷售電力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電費保證金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答:根據《電力產品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0號)第三條規定:“電力產品增值稅的計稅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電力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價外費用是指納稅人銷售電力產品在目錄電價或上網電價之外向購買方收取的各種性質的費用。
供電企業收取的電費保證金,凡逾期(超過合同約定時間)未退還的,一律并入價外費用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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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同銷售酒類貨物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是否要并入銷售額征收增值稅?
答:根據《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征管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蘇國稅發【1996】第435號)的規定: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隨同銷售酒類貨物(不包括啤酒、黃酒)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也視同含稅收入,在征稅時換算成不含稅收入,并入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向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和逾期包裝物押金(包括隨同銷售除啤酒、黃酒以外的酒類貨物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都視為含稅收入,在征稅時換算成不含稅收入并入銷售額計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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