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最新增值稅進項抵扣問題大梳理,含可抵扣、不可抵扣兩大類,包括當期不可抵扣、進項稅額轉出、憑票抵扣以及計算抵扣四個小項,從橫向與縱向兩個方面進行了大梳理,幫你更好地掌握增值稅進項稅抵扣。
四個關鍵詞:
不可抵扣、可抵扣、憑票抵扣、計算抵扣
分辨進項稅抵扣
參照以下標準評定:
(一)人:納稅人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只有一般納稅人才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二)方法:納稅人采用一般計稅方法、簡易計稅方法或是二者兼而有之。全部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一般納稅人不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只有一般納稅人采取一般計稅方法或二者兼而有之的才可以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三)抵扣憑證:符合抵扣條件的一般納稅人,只有取得符合抵扣條件的增值稅扣稅憑證才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目前增值稅扣稅憑證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征稅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代扣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道路、橋、閘通行費發票。
(四)票面:檢查一下扣稅憑證票面是否符合開具要求,例如:無稅收分類編碼、發票專用章不規范、備注欄不符合規定、納稅人名稱、稅號等要素填寫不規范等等。
(五)用途:如果上面均符合規定,但用途不符合相關規定的進項稅額也不得抵扣。例如:用于集體福利、個人消費;簡易計稅項目、免稅項目、購進貸款服務、餐飲服務等。
(六)期限:認證、勾選、稽核比對應在規定時間內操作,一定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勾選。
(七)申報:一般納稅人均按規定操作,最后還要看是否按規定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不得抵扣情形
(一)業務不該抵
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2、非正常損失所對應的進項。具體包括:
(1)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2)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3)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4)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3、特殊政策規定不得抵扣的進項稅:
(1)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2)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憑證不合規
取得的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三)資格不具備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1)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
(2)應當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資格而未辦理的。
可抵扣情形
主要分為憑票抵扣稅額和計算抵扣稅額,憑票抵扣又分為當期抵扣和分期抵扣,計算抵扣主要是針對收購農產品而言。
(一)憑票抵扣
購進方的進項稅額一般由銷售方的銷項稅額對應構成。故進項稅額在正常情況下是:
1.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2.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3.購進農產品,全部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可以按照注明的增值稅額進行抵扣。未全部取得的,采取《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進行抵扣。
4.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自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提示:
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需要當月進行認證或勾選,認證相符或確認勾選的,應在次月申報期進行申報抵扣,否則不予抵扣。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需要進行“先比對后抵扣”,稽核比對結果為相符的,應于稽核比對相符的當月申報期內進行申報抵扣,否則不予抵扣。
目前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扣稅憑證參見下表:
(二)計算抵扣
1、計算抵扣購進農產品的進項稅
購進方沒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完稅憑證,但可以自行計算進項稅額抵扣的情形——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抵扣。
計算公式:
◆ 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具體情形參見下表。
注:
特殊情況為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6%稅率貨物的農產品;除此之外為一般情況。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蔬菜流通環節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37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75號)
2、按比例分次抵扣進項稅
(1)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試點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①抵扣時間: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期從銷項稅額中抵扣;40%的部分為待抵扣進項稅額,于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②融資租入的不動產以及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其進項稅額不適用分2年抵扣的規定。
(2)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購進貨物和設計服務、建筑服務,用于新建不動產,或者用于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并增加不動產原值超過50%的,其進項稅額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3)已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生非正常損失,或者改變用途,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已抵扣進項稅額+待抵扣進項稅額)×不動產凈值率
◆ 不動產凈值率=(不動產凈值÷不動產原值)×100%
(4)按照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生用途改變,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項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變用途的次月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
◆ 可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扣稅憑證注明或計算的進項稅額×不動產凈值率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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