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法律定義中,投資總額只存在于外商投資企業對內資沒有任何作用,這是外商投資企業法中特有的一種概念。投資總額在組成上跟很多項目公司規定的最低自由資金限制有很多相似的地方。接下來企幫幫小編來談談:公司的注冊資本與總投資本的關系。
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的區別就在于,一個屬于內資,一個屬于外資。
在會計核算中,股本=注冊資本。注冊資本是公司成立時由章程載明、經過機關登記注冊的資本。先有注冊資本,后有股本。對于注冊資本,國家對各種有限責任公司都規定了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當有了這道坎,企業實收的投資至少達到最低限額。另外企業所有者的投入資本可以高于注冊資本,但超出部分不視為股本,作資本公積處理。
建設項目總投資包括建設投資、建設期借款利息和流動資產投資三部分。
1、固定資產投資包括:建筑工程費、設備購置費、 安裝工程費、其它費用。其中:其它費用:項目實施費用——可行性研究費用、其它有關費用。
2、流動資產投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流動資產以現金、各種存款、存貨、應收及預付款項等流動資產形態出現。
3、建設期間的借款利息。
根據投資總額的不同,比例也不同的
1、如果注冊資本至少占投資總額的7/10,那么投資總額必須小于等于300萬美元
2、如果注冊資本至少占總投資的1/2,那么投資總額必須大于300萬美元小于等于1000萬美元。
3、如果注冊資本至少占投資總額的2/5,那么投資金額必須大于1000萬美元小于等于3000萬美元。
4、如果注冊資本至少占投資總額的1/3,那么投資總額必須在3000萬美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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