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科目必須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設置和使用。設置會計科目應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一)必須結合會計對象的特點
由于會計科目是在會計要素的基礎上,對會計對象具體內容的進一步的分類,因此,各單位的會計科目體系,一方面應能全面、系統、分類地核算和監督會計對象的全部內容;另一方面,各單位應結合本單位會計對象特點設置相應的會計科目,不必千篇一律。會計學習網小編例舉:工業企業應設置“生產成本”、“制造費用”會計科目,用以核算和監督工業產品的生產過程,而商品流通企業則不需設置這樣的科目。
(二)必須符合會計目標的要求
會計的主要目標是提供有用的會計信息,為會計信息使用者服務,因此,企業要設置相關科目。如企業的盈虧情況是會計信息使用者非常關心的,為此,企業必須設置“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管理費用”、“本年利潤”科目,用以反映盈虧的形成。又由于企業內部經營管理和企業外部有關方面對會計信息的要求并不完全相同,企業為了加強內部的經營管理,需要會計提供盡可能詳細、具體的資料,而對外報告往往只需提供比較綜合的數據,因此,企業對許多科目要設置總賬科目和明細科目,以提供詳細程度各異的信息。
(三)統一性和靈活性相結合
統一性是指會計科目的設置要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科目名稱及其涵蓋的范圍和內容,保證會計核算指標口徑一致,信息可比;靈活性是指企業在設置會計科目時,在不違反會計準則的前提下,可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自行增設、分拆、合并某些會計科目。
(四)穩定性和適應性相結合
穩定性是指企業的會計科目名稱、內容和數量等應在較長時間內保持相對穩定,不能經常變動;適應性是指企業應根據社會經濟環境和本單位經營活動內容的變化而對會計科目加以修改、補充和完善。
(五)完整性和互斥性相結合
完整性是指企業設置的會計科目能全面、系統、完整地體現其所有能用貨幣表現的經濟業務,企業所發生的任何一筆經濟業務,都有相應的會計科目予以反映;互斥性是指會計科目要概念清楚、核算內容明確,相互之間不得混淆和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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