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來越多的公司為吸引人才紛紛推出股權激勵方案,一些納稅人對在股權激勵過程中的會計和稅務處理感到疑惑。本文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1 號——股份支付》《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 號)等規定,對股權激勵的稅會問題進行分析,希望能夠解答納稅人的疑惑。
一、會計處理
股權激勵屬于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股權激勵比較常見的方式有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等。典型的股份支付通常涉及授予、可行權、行權和出售四個環節。
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協議獲得批準的日期。
可行權日,是指可行權條件得到滿足、職工和其他方具有從企業取得權益工具或現金的權利的日期。從授予日至可行權日的時段為等待期,是指可行權條件得到滿足的期間。
行權日是指職工和其他方行使權利、獲取現金或權益工具的日期。
出售日是指股票的持有人將行使期權所取得的期權出售的日期。
另外,用于股權激勵的股份支付協議,應在行權日與出售日之間設計禁售期,其中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禁售期不得低于兩年。
會計處理如下:
1.授予日。除立即可行權的股份支付外,企業在授予日均不作會計處理。
2.等待期內每個資產負債表日。完成等待期內的服務或達到規定業績條件才可行權的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應當以對可行權權益工具數量的最佳估計為基礎,按照權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價值,將當期取得的服務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和資本公積。
3.實際行權日。實際行權日,企業根據實際行權的權益工具數量與金額,轉入實收資本(股本)或資本溢價(股本溢價)。
二、企業所得稅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我國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 年第18 號)規定:
(一)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后立即可以行權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據實際行權時該股票的公允價格與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和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二)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后,需待一定服務年限或者達到規定業績條件(以下簡稱“等待期”)方可行權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內會計上計算確認的相關成本費用,不得在對應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扣除。在股權激勵計劃可行權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據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注:企業會計準則中的“公允價值”與稅法規定中的“公允價格”,只是表述不一致,在實際操作中可理解為是一樣的,并無差異。)
三、稅會差異分析
可以將股權激勵的稅會差異簡單地用下表進行歸納:
股權激勵稅會差異產生的原因主要是會計準則與稅法的原則不一致。會計上依據權責發生制和配比原則,在等待期內,需要將以股權激勵方式獲取的職工服務成本費用進行確認計量,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職工工資薪金支出若要在稅前扣除,必須滿足實際支付的條件,等待期內具有不確定性的成本費用是不允許稅前扣除的,只有等到實際行權的當期才可以按照實際發生的金額進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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