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企業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稅法規定在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的實際發生額基礎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的扣除數額的一種稅收優惠政策。以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同時為了加強稅收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對于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政策實施的工作程序進行了簡化,為了能幫助財務人員把握政策的要點,現將實務操作中需要關注事項總結如下:
一、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的比例及期限
(一)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規定,一、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二)扣除要點
從以上文件可知,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為75%,時間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在此期不管研發費用是否費用化或者資本化都可以按照175%加計扣除。
舉例:a企業(一般企業)2018年委托b企業進行研發活動,假設該研發符合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相關條件。a企業實際支付b企業100萬元,b在研發過程中發生費用90萬元,利潤10萬元。那么2018年a企業可加計扣除的金額為100×75%=75萬元。
二、企業研究開發人員發生的福利費及教育經費的列支及加計扣除
(一)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規定,研發費用的具體范圍包括:1.人員人工費用。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二)扣除要點
從以上文件規定可見,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允許加計扣除,但是與研發人員相關的福利費及教育經費等其他費用只能作為費用列支,不可加計扣除。
三、關于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一)政策依據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7〕34號)規定,一、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二)扣除要點
從以上規定可見,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四、境外發生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
(一)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一、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二)扣除要點
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不是全額列入研發費用,而是采取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不是按照發生的全額加計扣除,而是采取孰低原則即: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舉例:a企業(一般企業)2018年委托境外b企業進行研發活動,假設該研發符合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相關條件。a企業實際支付b企業100萬元,b在研發過程中發生費用90萬元,利潤10萬元。
1、假設a企業2018年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為210萬元,其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即:100 x 80%=80萬元)未超過210萬元的三分之二(即140萬元),那么a企業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可以獲得加計扣除的金額為80×50%=40萬元;
2、假設a企業2018年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為90萬元,其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即:100 x 80%=80萬元)超過了90萬元的三分之二(即60萬元),那么a企業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可以獲得加計扣除的金額為60×50%=30萬元。
委托境外研發加計扣除計算示例
按上述規定,假設當年企業未發生境內研發活動費用或其境內研發費用不符合規定條件,那么其當年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也將無法扣除。
除此之外,需注意的是,倘若是關聯方之間的委托研發活動,無論是境內還是境外范疇,費用實際發生額的確認都應當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且受托方應當向委托方提供研發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五、關于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備案
(一)稅法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的規定,企業享受優惠事項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即企業根據經營情況以及相關稅收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事項規定的條件,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自行計算減免稅額,并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享受稅收優惠。同時,按照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二)扣除要點
根據以上規定,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無需向稅務機關備案,企業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條件,并自行計算減免稅額,通過填報申報表直接享受稅收優惠。
(三)備查資料
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的,企業需歸集下列資料,以留存備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企業有權部門關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研發人員名單;
3、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
4、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包括外聘人員)和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無形資產的費用分配說明(包括工作使用情況記錄及費用分配計算證據材料);
5、集中研發項目研發費決算表、集中研發項目費用分攤明細情況表和實際分享收益比例等資料;
6、“研發支出”輔助賬及匯總表;
7、企業如果已取得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應作為資料留存備查。”
綜上所述,研發費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要點歸納如下:
1、研發費用的范圍是針對所有企業;
2、不管是研發費用費用還是資本化,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前都可以加計扣除75%;
3、對于研發人員發生的福利費和教育經費可以列入研發費用,但不可以加計扣除;
4、對于境外支付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采用孰低原則,即境內符合條件的采取按照境外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或者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孰低作為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基數;
5、取消了研發費用稅前扣除的備案制度,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簡化了手續,提高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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