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從金融資產的合同現金流量特征來理解金融資產的三分類?
我國著名會計學家林鋼教授是會計理論與方法、財務會計理論與方法等領域的重量級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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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鋼 |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 博導
4.如何從金融資產的合同現金流量特征來理解金融資產的三分類
新準則明確了金融資產的合同現金流量特征,是指金融工具合同約定的,反映相關金融資產經濟特征的現金流量的屬性。
這個現金流量的屬性實際上就分為一種模式是以到期為目標,也就是說,它的目標是收取合同現金流量,也就是根據其本金以及產生的利息。
這實際上就是持有至到期投資,因為你的債券投資只有到期了,才能按照合同約定收取現金流量;如果沒有到期就提前出售,那只能是以市場的公允價值來出售,就不能夠收取合同現金流量了。
如果以這種管理模式,以這種現金流量特征為基礎來確定金融資產,當然就應該劃分為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具體包括貸款應收款項,以及持有至到期投資。
現在新準則把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名稱改了一下,改成債券投資了。這里面有一個問題,原來用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含義其實很清楚,改成債權投資,反而沒有像以前的概念那么清楚了。
按照新準則的解釋,債權投資既包括長期的債權投資,也包括短期的債權投資。它的業務管理模式都是在到期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這個就是第一類。
還有一種模式,就是既以合同現金流量為基礎,同時又可能會提前出售。
例如,我們有一筆資金,可能要去做一個并購業務。如果并購業務完成了,要付這筆錢;如果并購業務沒有完成,這筆錢是不需要付的,那這筆錢怎么辦呢?當然可以買債券,在這種情況下,它是兩者兼有的。如果并購沒有完成,那可能就會持有到期;如果并購完成了,那隨時把它變現去支付對價。按照新準則的規定,就將其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
第三種模式是準備隨時出售。從管理者的角度來說,不會持有至到期,就把它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了。
這三種劃分是比較清楚的,這里面主觀性還是存在,但是比舊準則要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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