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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社保、個稅,全套標準分錄!
一、計提工資
借:生產成本、制造費用、銷售費用、管理費用等(視員工崗位)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應付職工薪酬——社保及公積金(單位部分)
二、發放工資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銀行存款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其他應付款——社保及公積金(個人部分)
三、繳納社保及公積金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保及公積金(單位部分)
其他應付款——社保及公積金(個人部分)
貸:銀行存款
四、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返聘離退休人員的涉社保、涉稅、勞動關系等
13個問題答疑
問:返聘退休人員的優缺點是什么?
答:優點在于,退休返聘人員的工作能力較強,工作經驗十分豐富。身體健康允許其繼續上班的,一般多為原來單位里的技術骨干,或是管理干部,特長往往比較突出。
而對于單位而言,退休返聘人員的使用成本也是相對較低的,比如不用繳納社保公積金、用工關系的建立與結束也有較大的靈活性。此外,因為退休返聘人員本身有養老金,其對薪資的心理預期也不高。
缺點則在于,退休返聘人員的年齡與精力情況,難以勝任高強度、經常出差、經常加班的工作內容,工作時發生意外事故的可能性也較高。
問:退休返聘是否構成勞動關系?
答:對于這個問題,要區分一般與特殊兩類情形。
一般情形是,已經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退休人員,根據最高院相關司法解釋,此類人員再就業的,不屬于《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者,與招用單位不建立勞動關系,而構成勞務關系,雙方可簽訂勞務合同。
特殊情況是,對于雖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但用人單位未與其解除勞動關系仍繼續用工,且未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個別地區的司法實踐是按勞動關系處理。
問:退休返聘人員有社保嗎?
答:社會保險是建立在勞動關系基礎之上的,剛才的問題已經說到,退休返聘人員一般是與招用單位形成勞務關系,所以,單位是無需為退休返聘人員繳納社保的。
問:返聘離退休人員稅實際發生的費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問: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款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問:公司如何代扣代繳退休返聘人員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所稱的“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受雇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雇用與被雇用關系;
二、受雇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三、受雇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7號)本文第三條中,單位是否為離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再作為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
四、受雇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7號)規定,國稅函〔2006〕526號第三條中,單位是否為離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再作為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
如果退休后被企業聘用時符合上述條件的,在任職取得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如不符合上述條件,再任職取得收入按照“勞務報酬”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取得的退休金屬于免稅所得,不需要和再任職取得收入合并計算繳納稅款。
問: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以外的各類補貼應按工薪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8]723號)規定:離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問:延長離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從所在單位取得的工資、補貼等視同離退休工資個稅有什么優惠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級專家延長離休退休期間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7號)規定: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是指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和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按下列規定征免個人所得稅:
1、對高級專家從其勞動人事關系所在單位取得的,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向職工統一發放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視同離休、退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
2、除上述1項所述收入以外各種名目的津補貼收入等,以及高級專家從其勞動人事關系所在單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訓費、講課費、顧問費、稿酬等各種收入,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問:個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按如何計算繳納個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提前退休取得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號)規定:個人提前退休補貼按下列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1、機關、企事業單位對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正式辦理提前退休手續的個人,按照統一標準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員支付一次性補貼,不屬于免稅的離退休工資收入,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2、個人因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而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應按照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之間所屬月份平均分攤計算個人所得稅。計稅公式:
應納稅額={〔(一次性補貼收入÷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月份數)-費用扣除標準〕×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提前辦理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月份數。
問:在工作中受傷該怎么辦?
答:需要明確的是,退休返聘人員在工作中受傷并不意味著單位就完全不需要承擔責任,單位應按照《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承擔雇主賠償責任,該賠償范圍既包含財產損失,還包含精神損害賠償等工傷保險待遇中未涵蓋的費用,最終用工單位支付的賠償標準會高于同等條件下的工傷賠償。
問:病假工資如何發?
答:雙方可通過勞務合同約定病假就醫期間的工資發放標準,并按照合同約定標準來執行。
問:退休返聘人員能否享受帶薪年休假?
答:從法律層面來講,退休返聘人員不享受法定帶薪年休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一條就規定,本條例是根據《勞動法》與《公務員法》制定的。退休返聘人員既不屬于《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也不屬于公務員,所以退休返聘人員無法享受法定帶薪年休假。
但是,退休返聘人員可與單位在勞務合同中自行達成帶薪休假的約定,單位也可以通過內部規章制度賦予退休返聘人員一定的帶薪休假。
問:離職時,是否有經濟補償金?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是發生在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時。退休返聘人員與單位之間一般是勞務關系,所以從法律層面上,退休返聘人員在離職時不能享受經濟補償金。
【注】部分內容來自《勞動報》20170908版本。
本文來源:每日會計實操、草木財稅、每日言稅,每日會計實操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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