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東權益
股東權益分為兩大類:(1)由權益性交易形成的股東權益;(2)由綜合收益形成的股東權益。
二、權益性交易
1、定義:會計主體與其權益持有者之間進行的增加或收回出資、對權益持有者分配等交易。這類交易有兩個特點:
(1)交易是基于雙方之間的投資于被投資、控制與被控制的特定關系而發生,通常不符合無關聯方關系的獨立第三方之間進行交易的市場化條件,也就是這類交易換到無關聯關系的獨立第三方之間是不會發生的;
(2)交易的結果是導致作為被投資方的本會計主體的凈資產發生變化,但不形成凈利潤或其他綜合收益。
另外,根據理解,權益性交易和資本性交易的概念涵義其實是基本相同的。
2、使用科目
使用“實收資本”“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其他權益工具”科目。
3、屬于權益性交易的事項
(1)購買子公司少數股權。
企業在取得對子公司的控制權,形成企業合并后,購買少數股東全部或部分權益的,實質上是股東之間的權益性交易,應當分別母公司個別財務報表以及合并財務報表兩種情況進行處理:
1)母公司個別財務報表中對于自子公司少數股東處新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第四條的規定,確定長期股權投資的入賬價值。
2)在合并財務報表中,子公司的資產、負債應以購買日(或合并日)開始持續計算的金額反映。母公司新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成本與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子公司自購買日(或合并日)開始持續計算的可辨認凈資產份額之間的差額,應當調整合并財務報表中的資本公積-資本溢價,資本公積-資本溢價的余額不足沖減的,調整留存收益。(將新增長投的入賬價值調賬到持續計算公允價)
(2)不喪失控制權下處置子公司股權。
(3)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合并差額與恢復留存收益)。
(4) 股份支付所形成的所有者權益變動
在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應按確定的金額:
借:管理費用等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在行權日,應按實際行權的權益工具數量計算確定的金額:
借:銀行存款(按行權價收取的金額)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原確定的金額)
貸:股本(增加的股份的面值)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差額)
(5)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方享有的被投資單位除凈利潤、利潤分配以及其他綜合收益以外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的份額。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6)通過“其他權益工具”科目核算和列報的項目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分拆
企業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在初始確認時將其包含的負債成份和權益成份進行分拆——將負債成份確認為應付債券,將權益成份確認為“其他權益工具-可轉債”。
三、綜合收益
綜合收益,是指企業在某一期間除與所有者以所有者身份進行交易之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項所引起的所有者權益變動,包括凈利潤和其他綜合收益。
四、損益(收入費用)
損益是由收入成本費用和一部分利得損失組成(直接計入損益的利得和損失)。
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所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費用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發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
收入費用和利得損失概念差異分析
(1)利得、損失強調的是“非”日常活動,而收入、費用則是產生于日常活動;
(2)利得、損失強調得是“凈流入”、“凈流出”的概念,收入、費用強調的是“總”流入“總”流出的概念。
五、利得與損失
1、“利得”是指由企業非日常經營活動所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入。
“損失”是指由企業非日常經營活動所發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流出。
2、利得與損失分為兩種,其中一種是在利潤表項目列報并最終形成凈利潤進而影響所有者權益,即非經常性損益;另一種則是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即其他綜合收益。
六、其他綜合收益
1、定義
其他綜合收益為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即未在當期損益中確認的各項利得和損失。
2、使用科目
使用“其他綜合收益”科目。
3、根據各該項目是否能在以后會計期間重分類進損益而分為兩類:
一、以后會計期間不能重分類進損益的其他綜合收益項目:
(1)、重新計量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凈資產導致的變動。
(2)、按照權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資單位以后會計期間不能重分類進損益的其他綜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額。
二、以后會計期間在滿足規定條件時將重分類進損益其他綜合收益項目:
(1)、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
按照權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資單位以后會計期間在滿足規定條件時將重分類進損益的其他綜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額
借:長期股權投資–其他綜合收益
貸:其他綜合收益
被投資單位資本公積減少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處置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時:
借:其他綜合收益
貸:投資收益
(2)、以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的存貨/自用房地產轉換為投資性房地產
房地產開發企業將作為存貨的房地產轉換為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其公允價值大于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
借:投資性房地產–成本(轉換日的公允價值)
存貨跌價準備(原已計提的跌價準備)
貸:開發產品(賬面余額)
其他綜合收益(差額)
若產生的是借方差額,則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
企業將自用的建筑物轉為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其公允價值大于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
借:投資性房地產–成本(轉換日的公允價值)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原已計提的減值準備)
累計折舊/累計攤銷(已計提的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賬面余額)
其他綜合收益(差額)
若產生的是借方差額,則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
處置投資性房地產時,將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額轉入其他業務成本科目.
(3)、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的利得或損失,除減值損失和外幣貨幣性資金融資產形成的匯兌差額外: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其他綜合收益
或相反分錄。
(4)、可供出售外幣非貨幣性項目的匯兌差額
對于以公允價值計量的可供出售非貨幣性項目,如果期末的公允價值以外幣反映,則應當先將該外幣按照公允價值確定當日的即期匯率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再與原記賬本位幣金額進行比較,其差額計入資本公積。
對于發生的匯兌損失:
借:其他綜合收益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對于發生的匯兌收益: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貸:其他綜合收益
(5)、金融資產重分類
將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并以公允價值進行后續計量: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
貸:持有至到期投資(賬面余額)
貸或借:其他綜合收益(差額)
(6)、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所得稅處理
由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采用公允價值進行后續計量,而稅法規定,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在持有期間市價的波動在計稅時不予考慮,有關金融資產在某一會計期末的計稅基礎為其取得成本。
因此,當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上升時,賬面價值大于其初始取得成本,即賬面價值大于計稅基礎,形成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要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
借:其他綜合收益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當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下降時,賬面價值小于其初始取得成本,即賬面價值小于計稅基礎,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要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貸:其他綜合收益
(7)、外幣財務報表折算差額形成的利得或損失
(1)企業境外經營實體以外幣為記賬本位幣編制的財務報表,按規定應折算為以人民幣為計量單位的財務報表,但會因為各種報表、具體報表中的不同類別項目采用的折算匯率不同而產生“外幣報表折算差額”。此項目在利潤表上應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在資產負債表的所有者權益中單獨列示。
(2)企業處置境外經營實體時,應當將在所有者權益中列示的、與該境外經營相關的外幣財務報表折算差額,全部或按處置比例從所有者權益項目轉入處置當期損益。境內企業選定外幣作為記賬本位幣的,也應按此規定執行。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其他綜合收益
處置時:
借:其他綜合收益
貸:投資收益
(8)、現金流量套期工具產生的利得或損失中屬于有效套期的部分
七、非經常性損益
1、定義
非經常性損益是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的利得、損失,是指企業發生的與日常活動無關的各項利得和損失。
2、使用科目
(1)、營業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利得、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利得、債務重組利得、政府補助、盤盈利得、捐贈利得等。
(2)、營業外支出,主要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損失、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損失、債務重組損失、公益性捐贈支出、非常損失、盤虧損失等。
(3)、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核算企業交易性金融資產、交易性金融負債、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衍生工具、套期保值業務,以及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等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應計入當期損益的利得或損失。
(4)、投資收益
(5)、資產減值損失
(6)、資產處置收益
(7)、其他收益
3、《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釋性公告第1號——非經常性損益(2008)》列舉了以下21種非經常性損益項目:
(一)非流動性資產處置損益,包括已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沖銷部分;
(二)越權審批,或無正式批準文件,或偶發性的稅收返還、減免;
(三)計入當期損益的政府補助,但與公司正常經營業務密切相關,符合國家政策規定、按照一定標準定額或定量持續享受的政府補助除外;
(四)計入當期損益的對非金融企業收取的資金占用費;
(五)企業取得子公司、聯營企業及合營企業的投資成本小于取得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產生的收益;
(六)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損益;
(七)委托他人投資或管理資產的損益;
(八)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災害而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
(九)債務重組損益;
(十)企業重組費用,如安置職工的支出、整合費用等;
(十一)交易價格顯失公允的交易產生的超過公允價值部分的損益;
(十二)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產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當期凈損益;
(十三)與公司正常經營業務無關的或有事項產生的損益;
(十四)除同公司正常經營業務相關的有效套期保值業務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交易性金融負債產生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以及處置交易性金融資產、交易性金融負債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取得的投資收益;
(十五)單獨進行減值測試的應收款項減值準備轉回;
(十六)對外委托貸款取得的損益;
(十七)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產生的損益;
(十八)根據稅收、會計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對當期損益進行一次性調整對當期損益的影響;
(十九)受托經營取得的托管費收入;
(二十)除上述各項之外的其他營業外收入和支出;
(二十一)其他符合非經常性損益定義的損益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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