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收款的概念及適用范圍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銀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項的結算方式。單位和個人憑已承兌商業匯票、債券、存單等付款人債務證明辦理款項的結算,都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結算方式。
委托收款可用于同城結算,也可用于異地結算。
二、委托收款結算的基本規定
1、收款人填寫托收憑證的要求
委托收款憑證有收款人簽發,出納員在簽發托收憑證時,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1)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樣
(2)確定的金額
(3)付款人名稱
(4)收款人名稱
(5)委托收款憑據名稱及附寄單據張數。
(6)委托日期
(7)收款人簽章
根據我國《票據法》規定,以上事項有欠缺的,銀行將不予受理。
委托收款以銀行以外的單位為付款人的,托收憑證必須記載付款人開戶銀行名稱;以銀行以外的單位或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個人為收款人的托收憑證,必須記載收款人開戶銀行名稱。欠缺記載的,銀行不予受理。(空白托收憑證第一、第五聯如下所示)
2、付款人承付款項的規定
付款人開戶銀行在收到托收憑證和有關債務證明后,審核無誤即辦理付款,在托收憑證第五聯加蓋業務公章,并及時交付款人,如有債務證明的,一并交給付款人簽收。
付款人在收到開戶銀行轉來的托收憑證后,應于接到通知的當日書面通知銀行付款,若付款人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日內未通知銀行付款的,視為同意付款,銀行將于接到通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開始營業時,,將款項劃給收款人。
3、付款人無款支付的規定
銀行在辦理劃款時,付款人存款賬戶不足支付的,應通過被委托銀行向收款人發出未付款通知書,如有債務證明的,應將其債務證明連同未付款通知書郵寄被委托銀行轉交收款人,由收款人直接與付款人聯系協商解決。
4、付款人拒絕付款的規定
付款人審核有關債務證明后,對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項拒絕付款的,可以辦理拒絕付款手續。
以銀行為付款人的,應自收到托收憑證記在務證明的次日起三日內出具拒絕證明,連同有關債務證明,憑證寄給被委托銀行,轉交收款人。
以單位為付款人的。付款企業出納員應在收到付款通知的次日起三日內出具拒絕證明,持有債務證明的,應將其送交開戶銀行銀行將拒絕證明,債務證明和有關憑證一并寄給被委托銀行,轉交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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