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對以前年度發生的損益進行調整時,將涉及應納所得稅、利潤分配以及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調整。
關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的會計處理方法,雖然在有關會計制度中作了規定,但因具體處理程序不甚明確,加之會計實務中具體情況復雜,致使此項業務會計實務中差錯率極高。
下面分享的兩個案例是會計實務中對以前年度損益進行調整時,極易發生錯弊的典型,和小編一起看看。
案例一
2016年8月,稅務部門在對某工業企業進行納稅評估時發現,該企業2015年度多提固定資產折舊80萬元(為便于計算,數據已作簡化處理,下同),因此要求企業作納稅調整,補交所得稅20萬元(該企業所得稅稅率25%,無其他調整事項,無可彌補虧損,未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當時的會計處理:
①借:所得稅20(萬元)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20(萬元)
②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20(萬元)
貸:銀行存款20(萬元)
③借:本年利潤20(萬元)
貸:所得稅20(萬元)
④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20(萬元)
貸:本年利潤20(萬元)
會出現的問題:
①未對多計提的固定資產折舊進行賬務處理,致使時間性的差異變為永久性差異,給企業造成了損失。
②所得稅不應沖減本年利潤,致使2016年利潤總額減少。
③上年未分配利潤的調增數應等于多計提折舊80-補交的所得稅額20=60萬元,處理結果有誤。
正確的處理:
①借:累計折舊80(萬元)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80(萬元)
②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20(萬元)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20(萬元)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20(萬元)
貸:銀行存款20(萬元)
③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60(萬元)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60(萬元)
案例二
2016年9月,審計部門在對某工業企業進行審計時發現,某公司誤將2015年6月購入并于當月使用的一批已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辦公設備記入“管理費用”賬戶,于是要求企業自行進行賬務調整。
當時的調賬處理:
①借:固定資產60(萬元)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60(萬元)
②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60(萬元)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60(萬元)
會出現的問題:
①該公司雖然對損益作了調整,但卻在沒有進行相應納稅調整的情況下,直接將損益調整的結果轉入“未分配利潤”,避開了納稅環節。
②將辦公設備從“管理費用”轉入“固定資產”,但該辦公設備購入且已使用可以按規定提取折舊,計入2015年管理費用,調賬分錄中未體現。
如該辦公設備預計凈殘值5%,折舊年限5年,按平均年限法計提折舊,2015年應調增管理費用5.7萬元。
正確的處理:
①借:固定資產60(萬元)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60(萬元)
②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5.7(萬元)
貸:累計折舊5.7(萬元)
③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13.575(萬元)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13.575(萬元)(企業所得稅計算條件同案例一)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13.575(萬元)
貸:銀行存款13.575(萬元)
③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40.725(萬元)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40.725(萬元)
以上兩個案例的性質相同,處理結果卻大不一樣。案例一只注重納稅調整,未作損益調整。案例二正好相反,只注重損益調整,未作納稅調整。
溫馨提示:
處理以前年度發生的損益調整事項,必須區分實際情況,對具體問題作具體分析后再予以處理,才可避免發生錯誤及舞弊,保全國家和企業雙方的利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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