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備注:
1、研發支出加計扣除:可在調整過程表中增加“稅法規定的額外可扣除費用”項目;本期收到的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如果屬于不征稅收入的,應填列在“非應稅收入的影響”項目內。
2、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對公允價值調整引起的利潤總額的變動,這個是否涉及會計利潤與所得稅費用的調整?
à不需要調整,該事項對會計利潤和所得稅費用影響的方向相同、金額成比例。
(wr備注)例如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無形資產評估增值100萬,按5年攤銷,合并口徑每年會增加管理費用20萬,合并口徑利潤總額會減少20萬。根據計算過程,利潤總額少了20萬后,按照適用稅率計算的所得稅費用同時會減少20*25%=5萬元,需要注意這個減少的金額是通過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實現的(因為當期所得稅費用并沒有變化,仍然是所得稅費用-當期貸記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即合并抵銷分錄:
借遞延所得稅負債5
貸:所得稅費用 5。
所以合并這一塊,由于評估增值的調整減少了利潤總額,但是由于確認了遞延所得稅負債賬面也同時減少了所得稅費用,不存在會計利潤計算的所得稅費用和實際所得稅費用的差異,不存在調整問題。
3、請問版主,利潤總額是合并報表的利潤總額數字,那合并抵消影響利潤的數字放在哪
答:cyw如果合并抵銷未實現損益確認了遞延所得稅,則無需在該表中作為調節項目;如果沒有確認遞延所得稅,應作為本期發生的未確認遞延所得稅的暫時性差異事項列入該表。
4、如果當期發生的虧損,預計不能彌補,對當前虧損乘以稅率計算出來后,放在本期未確認的遞延所得資產的可抵扣差異。
5、問:企業前幾年嚴重虧損,本年盈利,但僅僅是微盈,因此本年仍然無法合理確定其可產生足夠多的應納稅所得額而未對其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本年盈利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這部分可以填列在“使用前期未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可抵扣虧損的影響”還是要單獨列?
答:可以列入“使用前期未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可抵扣虧損的影響”,無需增列新的調節項目。
6、陳版,請教一下,如果以前期間確認過遞延所得稅資產,本期企業的業務發生變化,預計以后期間的盈利不夠彌補虧損,本期將遞延所得稅資產轉回,這個應該填制在哪里,謝謝
答:可列入“調整以前期間所得稅的影響”項目內。也可列入“本期未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或可抵扣虧損的影響”。無論如何應確保一貫運用
7、問:公司適用15%稅率,但本期處于3減半期間,二者稅率的差額,是計入“使用前期未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可抵扣虧損的影響”嗎?或本期實際免稅,但按稅法25%計算后的應交稅金,是否也計入上述明細?
答:接按照利潤總額乘以實際執行的優惠后稅率(7.5%或零)的乘積填入“按法定稅率計算的所得稅”一行內。
8、問:請教陳版主,合并附注中,如果合并報表虧損,而子公司盈利,利潤總額是填合并的利潤總額還是子公司的利潤總額呢,如果填合并的利潤總額算出來只能是負數的所得稅費用
答:填寫合并的利潤總額。如果沒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則通過“未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當期可抵扣虧損的影響”項目進行調節。
9、請教陳老師,稅法上視同銷售收入(會計上不確認收入,只是確認銷項稅)在會計利潤和所得稅費用調節過程里放哪一項合適。
答:這些項目通常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因此一般不納入該表中調節項目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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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利潤與所得稅費用調整過程
項 目
本年發生額
利潤總額
按法定/適用稅率計算的所得稅費用
子公司適用不同稅率的影響
調整以前期間所得稅的影響
非應稅收入的影響
不可抵扣的成本、費用和損失的影響
使用前期未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可抵扣虧損的影響
本年未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或可抵扣虧損的影響
稅率調整導致年初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余額的變化
……
所得稅費用
填表說明:
該表的基本原理是以會計上的利潤總額為起點,先乘以母公司的適用稅率得到“按法定/適用稅率計算的所得稅費用”,再在此基礎上通過一定的項目調整最終得到會計上的所得稅費用總額,其中最后一行的“所得稅費用”應等于利潤表上的所得稅費用,即當期所得稅費用和遞延所得稅費用之和。
該表中的各項調節項目均不含已確認遞延所得稅的暫時性差異事項,如資產減值準備的納稅調整影響、內部交易未實現損益的抵銷影響等。
各項目的填列方法簡要說明如下:
(1)利潤總額:利潤表上顯示的利潤總額。
(2)按法定/適用稅率計算的所得稅費用:利潤總額乘以母公司的適用稅率(如25%)。(wr備注:如果稅率有優惠,按照優惠后稅率)
(3)子公司適用不同稅率的影響:反映部分子公司的適用稅率不同于母公司(如子公司為高新技術企業或適用西部大開發優惠等)的影響,等于適用稅率不同的子公司的利潤總額乘以母子公司適用稅率之差。如某個子公司適用15%稅率,當期該子公司利潤總額為100萬元,而母公司適用25%稅率,則該項目填寫“-10萬元”。
(4)調整以前期間所得稅的影響:反映本年度對上年度所得稅進行匯算清繳時,最終匯算清繳結果與上年末計算的應交所得稅存在差異而發生的補(退)稅額,且不屬于前期會計差錯的部分(參考《計學撮要2011》第388~391頁的問答)。該項目的金額在賬務處理上應當是作為對本年度的“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費用”的調整。
(5)非應稅收入的影響:反映本年度會計上計入當期損益但稅法規定為免稅收入或不征稅收入項目(如國債利息收入、某些符合條件的財政資金等)的影響,等于此類收入的金額乘以其所在納稅主體的適用稅率。本項目以“-”號填列。
(6)不可抵扣的成本、費用和損失的影響:反映本年度發生的屬于永久性差異性質的不可扣除成本、費用和損失的影響,如超標準業務招待費、使用不征稅收入形成的支出等。本項目金額等于此類成本、費用或損失的金額乘以其所在納稅主體的適用稅率。
(7)使用前期未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可抵扣虧損的影響:指以前年度存在的某項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或可抵扣虧損,以前年度因為無法合理確定其轉回期間可產生足夠多的應納稅所得額而未對其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本期末管理層認為滿足遞延所得稅資產確認條件,故在本期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并貸記本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本項目以“-”號填列。
(8)本期未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或可抵扣虧損的影響:指本期發生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虧損,因為無法合理確定其轉回期間可產生足夠多的應納稅所得額而未對其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影響,等于該類項目對本期利潤總額的影響金額乘以其所在納稅主體的適用稅率。
(9)稅率調整導致期初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余額的變化:因預計暫時性差異轉回期間的適用稅率將發生改變(如因為頒布實施新稅法、納稅主體本身是否適用某項稅收優惠的條件發生變化等)對該納稅主體期初的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余額按期末預計的轉回時適用稅率進行調整對所得稅費用的影響,其金額等于:期初已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的暫時性差異項目金額(注:不包括轉回時直接計入其他綜合收益或權益項目的暫時性差異)×(期末預計的轉回時適用稅率-年初預計的轉回時適用稅率)。導致遞延所得稅資產增加或遞延所得稅負債減少的,按“-”號填列;導致遞延所得稅資產減少或遞延所得稅負債增加的,按“+”號填列。
(10)所得稅費用:等于利潤表所顯示的“所得稅費用”,即“當期所得稅費用”和“遞延所得稅費用”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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