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業資質審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建筑企業資質申請施工總承包特級和一級、專業承包一級資質,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送建設部,由建設部建筑管理司組織專家委員會進行評審,并提出評審意見;其中涉及鐵道、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資質的,由建設部送國務院有關部門初審。
專家委員會提出評審意見或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后,建設部審批。
二級及以下建筑企業資質的審批方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有關內容,參照前兩款辦法自行確定。其中,涉及鐵道、民航方面二級資質的審批,因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目前沒有設立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其審批程序暫與一級資質相同。
2、對消防設施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的審批,參照《規定》第十條規定,按照與涉及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方面資質相同的方法和程序進行初審。
3、專業承包企業資質標準沒有分級的,其申請和審批程序與專業承包一級企業相同;勞務分包企業資質沒有分級的,其申請和審批程序與勞務分包一級企業相同。
4、總承包特級和一級、專業承包一級企業申請二級及以下資質增項的,由企業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于每年的8月31日前報建設部備案。
5、鐵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產業部、民航總局、總后營房部尚未脫鉤的直屬建筑業企業申請各類各級資質,向其主管部門申請,由其主管部門報建設部審批。
其尚未脫鉤的直屬建筑業企業是指企業的資產、行政、財務、人事任免均由其主管部門直接進行管理的企業。
6、資質審批實行公告制度。建筑企業資質特級和一級建筑業企業資質公告在全國發行的綜合性報紙或全國建筑管理行業報紙發布;二級及以下企業公告發布方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自行確定。
7、《規定》第十四條所列的十種違法違規行為,應當由行為發生地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專業部門將所掌握的情況,提供給資質審批部門,作為進行資質審批的依據。
8、對新設立建筑業企業申請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每年年檢結束后的2個月內集中辦理;對申請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資質的,分期分批集中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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