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標〔1994〕219號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有關計委,計劃單列市建委:
現將《工程建設標準局部修訂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工程建設標準局部修訂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一九九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抄送:國務院法制局,國家人防辦,總后基建營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