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城〔1991〕278號
國務院各有關部、委、局、總公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建委(建設廳)、計委(計經委)、經委,北京市市政管委,解放軍總后勤部:
為加強城市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管理,提高城市節約用水工作的科學管理水平,使城市用水定額制定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現頒布《城市用水定額管理辦法》,請貫徹執行。
附件:城市用水定額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劃委員會 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