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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施〔1992〕47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建委(建設廳)、科委,國務院各有關部門(總公司):
為促進建筑業大中型施工企業科技進步,進一步確定總工程師的崗位職責,發揮總工程師的作用,強化施工企業的技術管理工作,建立技術指揮系統,提高工程質量,增加經濟效益,現將《建筑業大中型施工企業總工程師職責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地區、各部門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制訂實施細則。并將執行情況及時告建設部施工管理司、國家科委工業科技司。
附件:建筑業大中型施工企業總工程師職責暫行規定
建設部
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抄送:國務院經貿辦,國家科委、建設部有關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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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稱:關于印發《建筑業大中型施工企業 總工程師職責暫行規定》的通知000013338/2023-00222
文章鏈接:http://bjjkllab.cn/news/88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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