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辦市函〔2009〕283號
江蘇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關于進一步明確<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中“資質許可機關”的請示》(蘇建管函〔2008〕168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9號)將部分原由我部實施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的審批權調整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實施。對《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9號)實施前我部審批的該類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管理,一并調整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