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市〔2005〕9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廳(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務院有關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山東、江蘇省建管局:
為了加強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市場監管,規范市場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我們制定了《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5—0215)(以下簡稱《示范文本》),現印發給你們,并對《示范文本》貫徹施行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簽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合同時,應參照《示范文本》訂立合同,請各地區、各部門做好推行工作。
二、簽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合同的受托人應當具有法人資格,并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招標代理資質證書。
三、《示范文本》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組成。
(一)《通用條款》應全文引用,不得刪改。
(二)《專用條款》應根據工程建設項目的實際情況進行修改和補充,但不得違反公正、公平原則。
四、《示范文本》由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施行中有何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反饋給建設部建筑市場管理司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市場規范管理司。
五、《示范文本》自二〇〇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二〇〇五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