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經常在后臺收到有些會計朋友的疑問:因為種種原因,給員工的工資個稅申報繳納晚了,會有什么影響?會被征收滯納金嗎?
別急,現在小編就帶大家從法規角度看一下這種情況是如何處理的。
一、加收稅收滯納金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二、未按規定申報解繳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的情形及法律責任
(1)未履行代扣、申報、代繳義務
對于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無論任職、受雇員工當期是否有個稅繳納,均應作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否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2)已履行代扣義務未履行申報、代繳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 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扣繳義務人已扣繳的稅款,應按規定期限向稅務機關申報,否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3)已履行代扣、申報義務未履行代繳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 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扣繳義務人已申報的代扣稅款,應在規定期限內繳入國庫,否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
(一)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前款所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的范圍之內。
(4)已履行代扣、申報義務逾期履行代繳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三、是否加收滯納金應區別對待
如果屬于扣繳義務人已代扣稅款,但未按規定期限將稅款繳入國庫的情形,應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如果屬于“應扣未扣”,事后補扣如期將稅款繳入國庫的,不得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加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行政機關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1199號)規定,按照《征管法》規定的原則,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無論適用修訂前還是修訂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加收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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