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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賬”在現實經濟業務中經常發生,甲公司賣給乙公司一批貨品,貨物直接從甲公司發貨給乙公司,但是錢先由乙公司轉給丙公司,丙公司再轉給甲公司,丙公司的行為即所謂的“走賬”。
那么三方之間關于“走賬”的法律關系如何認定呢?可能出現的法律關系有如下兩種:
一、甲乙雙方形成買賣合同關系,丙方為款項的代收人,各方法律關系如下:
1、甲乙雙方形成買賣合同關系;
2、甲丙雙方形成關于資金的委托代持關系;
3、乙丙雙方形成關于資金的委托代收關系。
二、甲乙雙方、乙丙雙方各自形成買賣合同關系,各方法律關系如下:
1、甲丙雙方形成買賣合同關系,丙方指定貨物由乙方代收;
2、乙丙雙方形成買賣合同關系,丙方指定貨物由甲方代發。
三、“走賬”法律風險
在第二種模式下,一旦乙方發生資金風險,不能及時償付貨款,那么作為承擔“走賬”責任的丙方,因為與甲方形成了買賣合同關系,故形成了“已經收貨,未付貨款”的法律事實,進而需要向甲方承擔支付貨款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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